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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快讯] 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胡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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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8 12:32 来自AppWap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紫琅新村近二百二十名业主的共同诉求于2023年8月2日送达南通阳光信访,最终去向在崇川区住建局,证明群访诉求的解决就在该机关。该机关在《告知书》中称:信访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既然如此, 该机关为什么不退回给南通阳光信访?由南通阳光信访重新转送给有权处理的行政部门。由于崇川区住建局的胡乱作为耽误了业主合情、合理、合法的诉求。如确实你单位不是有权处理的机关,请抓紧将我们的诉求退回至南通阳光信访。

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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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18 14:53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纯属忽悠、折腾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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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8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不作为的,到处假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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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0-20 21:27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3-8-18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申请信息公开  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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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3-8-19 09:41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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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3-8-19 09:42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2023年5月18日,我的拆迁诉讼案在崇川区法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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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3-8-19 09:47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2023年5月18日,我的拆迁诉讼案在崇川区法院开庭,被告崇川区住建局代理人李小飞律师称拿了房就是对拆迁补偿安置结果的自认。请问这是哪一条法律规定的?我不拿房没过渡费拿没钱租房子难道全家睡马路上去?周边群众拿房5、6年了漏补的,最后替补损失的也有。难道纠正错误还要因人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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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19 19:1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蔡向泉 发表于 2023-08-19 09:47
    2023年5月18日,我的拆迁诉讼案在崇川区法院开庭,被告崇川区住建局代理人李小飞律师称拿了房就是对拆迁补偿安置结果的自认。请问这是哪一条法律规定的?我不拿房没过渡费拿没钱租房子难道全家睡马路上去?周边群众拿房5、6年了漏补的,最后替补损失的也有。难道纠正错误还要因人而异?!

    判决书出来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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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19 19:1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蔡向泉 发表于 2023-08-19 09:47
    2023年5月18日,我的拆迁诉讼案在崇川区法院开庭,被告崇川区住建局代理人李小飞律师称拿了房就是对拆迁补偿安置结果的自认。请问这是哪一条法律规定的?我不拿房没过渡费拿没钱租房子难道全家睡马路上去?周边群众拿房5、6年了漏补的,最后替补损失的也有。难道纠正错误还要因人而异?!

    为什么不去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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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8-19 19:15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行政诉讼应当在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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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3-8-19 21:46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南通开发区法院出了一个告知书,新的《行政诉讼法》是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我家是2014年拆迁的,开发区法院叫我去崇川法院民事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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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3-8-23 08:04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我的拆迁诉讼案被告崇川区住建局代理人,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小飞在庭审时说我信访时有过承诺书的,承诺书能证明我信守承诺没有赴京上访,并不能证明我拆迁问题解决的合理到位了!法院审判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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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3-8-29 17:56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行政机关严重不作为,应对违法者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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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3-9-4 09:22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崇川区住建局对我们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被崇川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两次撤消,责令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公信力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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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3-9-4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这个崇川住建局答复得没错啊,楼主可以凭这个东西向质监站和安全服务中心提出信息公开。这两个单位不可以不做答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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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3-9-4 19:1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老酒缸 发表于 2023-09-04 12:58
    这个崇川住建局答复得没错啊,楼主可以凭这个东西向质监站和安全服务中心提出信息公开。这两个单位不可以不做答复得。

        照你这么说,一:南通阳光信访不应该把信访事项转给崇川区住建局;二:崇川区住建局把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告知信访人去哪一级有权处理机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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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3-9-5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蔡向泉 发表于 2023-9-4 19:18
    照你这么说,一:南通阳光信访不应该把信访事项转给崇川区住建局;二:崇川区住建局把不属于受理范围的 ...

    信访只是一种途径,别感觉他叫“阳光信访”就有什么法律效力。而且,这信访结果非常好啊,你就拿着这个答复去找那两个部门,那两个部门就不好推诿了。

    这信访已经算是非常上路子了,不上路子的话,和你打太极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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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3-9-13 08:22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南通市崇川区住建局对我们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被崇川区人民政府撤消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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