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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杂谈] 从如东栟茶镇某酒店冲天大火诞生的漫想:如何坚持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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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3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安徽省滁州市
             

   8月1日半夜,位于如东县栟茶镇的某酒店突发冲天大火,烧毁酒店底楼内外装饰以及门前停放的电瓶车、汽车若干,虽然暂无人员伤亡报道,但目测直接经济损失不小。起火的原因官方还未正式宣告,民间流传有两种,一是电瓶车充电着火,二是门前的照明灯短路引起的着火。无论哪种原因,看似都是一起无妄之灾,不可控、偶发性、无预见,但是实则情况会是这样子的吗?
   这不由自主让我联想起前几个月期间,同样处于如东县栟茶镇的鑫辰花苑业主们关于消防问题持续不断的投诉。投诉的主题是该小区的北大门规划为消防车道,根据法律要求物业公司不得上锁,并应整改为有门卫控制的安全状态。物业公司不肯打开,也无法出示不肯打开的合法理由,于是业主们选择投诉到上级主管部门和12345等。由于业主们选择的投诉途径不一样,于是好玩的事情来了,得到的回复意见也五花八门。

  大致意见归结为以下几种:
  1、来自于栟茶镇主管部门的意见: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限期整改,不得上锁。
  2、来自于如东县消防大队的意见:①这不需要作为消防车道,小区出入口只要一个南大门就够了。在业主追问消防车是多宽的时候、南大门宽度是否满足4米消防车宽度要求时,又说会到现场核实。唉,都没有到过现场核实,就不应该给予业主结论性答复。②说是符合建筑设计规范GB50016-2014第7.1.2条规定。但是这一条,看了半天,貌似跟大门设定没啥关系呢。③地面的消防车道四个字不算数,是物业个人行为。这个有些不好理解,难道地面标识不是通过消防验收的资料之一吗?可以随便划设?
  3、来自于据说是南通某消防专家的现场与业主对话意见,大体意思说要咋样咋样“符合常规”。这就让百姓困惑了,常规是什么标准?在法律法规之外还有一本“常规”吗?我想老百姓想听到的解释是符合某法律条款要求。
  4、来自于12345的意见,符合《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5号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该条规定说的是: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这一条,我们商量一下,大家能认真点看吗?而该规定第十条(五)说的是: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建议我们的权威部门或者权力机关,应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人人平等,肯定不能选择与相关企业配合打擦边球、打人情牌、避重就轻,甚至涉嫌歪读法律条文、应付了事。
   话再说回文章开头,栟茶镇某酒店的这一把大火,看似是民间的一次偶发性事故,综合具体案例来思考,实则仍是一起因相关部门不作为责任的累积而导致的一次必然性事故。希望这一把大火,能烧开某些部门眼前的迷障,认清安全管理的严峻实事,不能心存侥幸,不能不当回事,因小失大。
   侥幸的是,这一次大火,没有人员伤亡的报道。但是,侥幸不会伴随每次,而责任,才会伴随一身。愿我们彼此,都能成为相互可以信任和依托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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