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2019年5月在如皋白蒲镇惠普新世纪东区购一套商品房,拿房后发现楼顶现浇板有6.3米的贯穿裂缝,近日又增至8.16米,裂缝深度超过10mm(已提交证据)。 被告:南通盛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3236076836)百般推托责任,不愿履行应负有的责任。 双方各持己见,法官认为需要通过鉴定检测质量是否合格?被告也向法院提供了没有审图章的设计图和模糊不清的竣工图。2021年5月18日,由如皋人民法院数据库里提供的南通地区的三家检测单位进行电脑摇号确认,最终由江苏瑞利山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地址:如皋市如城街道丰源路66号)承接,但鉴定报告只提供了裂缝宽度数据,其最大宽度为0.68㎜,却没有提供裂缝深度数据,也没有提供质量合格还是不合格的结论。检测单位也拒不提供房屋质量安全检测资质证书。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凡裂缝超过1mm深度的裂缝视为不合格,本房裂缝深度已超过10㎜,显然属于严重不合格。检测单位是由如皋人民法院委托的,不提供裂缝深度数据明显是在为被告掩盖事实,法官再以没有质量合格结论的鉴定报告捏造合格证据。 原告在部队已服役十六年,七凑八凑付了首付,买个烂尾房,由于法官站在被告开发商一边,打了两年半官司,又用去二十多万,已倾家荡产,爱人也分居。由于法官联手资本方打压,我们穷人还有活路吗?裂缝深度已超过10㎜,属于严重不合格,铁证如山,法院显然不以事实为根据,不以法律为准绳,故其支持被告的判决是严重错误的。 试问: 如皋人民法院章杰、南通中级人民法院杨盛,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江苏瑞利山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是否可以避重就轻故意漏落充分又必要的检测数据,歪曲事实真相的所谓报告,一个明显的质量不合格烂尾房,由于法官无耻的站在资本方立场对原告打压,有理也打不赢官司,法律的尊严何在?!
原告:何亚娟 房烽
2023年5月23日
委托鉴定事项:对涉案房屋顶板的裂缝形成与施工行为的因果关系即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 委 托 人: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南通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