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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快讯] 癞蛤蟆千万别抓!南通公安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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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1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蟾蜍俗称“癞蛤蟆”,学名中华蟾蜍,在我市农村地区较为常见。蟾蜍是捕食害虫的能手,素有守护生态资源“忠诚卫士”美誉,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蟾蜍具有较高的经济和药用价值,蟾衣、蟾酥和内脏均可入药,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欲熏心频频向蟾蜍伸出黑手。

每年4至8月份是非法猎捕“癞蛤蟆”案件的高发季节。
警 方 提 示
野外非法猎捕“癞蛤蟆”涉嫌违法犯罪!

野外非法猎捕“癞蛤蟆”刮浆涉嫌违法犯罪!

收购野外非法猎捕的“癞蛤蟆”涉嫌违法犯罪!

中华蟾蜍,俗称“癞蛤蟆” 来源:视觉中国




典型案例



2023年3月,犯罪嫌疑人孙某、李某亮因非法猎捕蟾蜍1000余只,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南通公安机关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被公安机关依法查扣的“癞蛤蟆”及作案车辆

延伸阅读

除了人们所熟知的象牙、犀牛角、画眉鸟、熊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外,“癞蛤蟆”“野兔”“野鸡”“野鸭”“蛇”、黄鼠狼、白鹭、麻雀等我市常见的野生动物也属于野生保护动物,它们有的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的进入了《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同样受法律的保护。

对于“三有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涉嫌非法狩猎罪。

南通警方温馨提示,广大群众要遵守禁猎区、禁猎期的相应法律规定,严禁使用禁用的工具、方式进行狩猎,不要乱捕、滥食野生动物,切莫为了经济利益或口腹之欲触犯法律法规。

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二十二条 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三、江苏省的禁猎期为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

来源:南通公安


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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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1 17:12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农村已经很少见到了,农药污染,水污染。刮浆应该允许,又不伤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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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1 20:35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之前在上海的水乡古镇邵家楼看到至少有两家店铺公然销售癞蛤蟆肉,要不是他直接标明,还真以为是青蛙肉,难怪现在癞蛤蟆都很少看到,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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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2 08:39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蛤蟆的灭绝归功于,化工厂,农药,水污染.GDp发展,生物灭绝了,人类也差不了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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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2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青蛙、蛤蟆很少见了,现在都进拆迁房了,地也被政府征收盖房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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