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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杂谈] 南通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防疫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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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3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防疫药品价格违法行为

— 典型案例(第一批) —

为做好我市防疫药品保供稳价工作,南通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药品零售领域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现公开曝光防疫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第一批)。希望全市经营者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全力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案例一

海门区三厂街道某药房涉嫌哄抬价格案


2022年12月13日,根据群众举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对三厂街道某药房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在向群众销售布洛芬时,每人强制搭售200元左右的抗生素、板蓝根等其他药品,变相大幅提高药品价格。

当事人强制搭售变相大幅提高药品价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指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案例二

启东市齐某某大药房涉嫌哄抬价格案

2022年12月13日,根据群众举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对启东市齐某某大药房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药品布洛芬混悬液进价为35元/瓶,销售价分别为42元/瓶、55元/瓶、85元/瓶,最高进销差价率达242%。

当事人在成本未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大幅度抬高药品价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指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启东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案例三

南通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2年12月9日,根据群众举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南通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陈列的“连花清瘟颗粒”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海安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防疫药品价格违法行为

— 典型案例(第二批) —

为做好我市防疫药品保供稳价工作,南通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药品零售领域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现公开曝光防疫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第二批)。希望全市经营者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全力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案例一

南通润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哄抬价格案


2022年12月16日,根据群众举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唐闸街道的南通润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连花清瘟胶囊进价为13.5元/盒至14.8元/盒不等,12月5日起,当事人将连花清瘟胶囊在美团网上的销售价从28元/盒提高至48元/盒、58元/盒,涨价幅度达107%。

当事人在成本未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大幅度抬高药品价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指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案例二

江苏安某堂药房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七分店涉嫌哄抬价格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2年12月16日,根据群众举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石港镇的江苏安某堂药房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七分店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清开灵购进价为9.92元/盒至10.3元/盒不等,销售价均为12元/盒;2022年12月5日起当事人清开灵购进价为16.8元/盒,销售价为34元/盒,进销差价率为由20%提高到102%。另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医用外科口罩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当事人大幅度提高药品进销差价率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指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案例三

启东市永某药店涉嫌哄抬价格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2年12月16日,根据群众举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向阳镇的永某药店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对乙酰氨基酚片进价1.8元/盒,12月16日起当事人将售价由5元/盒提高为10元/盒,涨价幅度达100%,另检查发现当事人复方对乙酰氨基酚片、盐酸氨溴索分散片等药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当事人在成本未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大幅度抬高药品价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指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启东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案例四

南通思某药房有限公司余西分公司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2年12月16日,根据群众举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二甲镇的南通思某药房有限公司余西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在售药品均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防疫药品价格违法行为

— 典型案例(第三批) —

为做好我市防疫药品保供稳价工作,南通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药品零售领域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现公开曝光防疫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第三批)。希望全市经营者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全力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案例一

如皋市生某堂药店涉嫌哄抬价格案


2022年12月19日,根据群众举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搬经镇的生某堂药店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体温计采购价为2.15元/支,自12月15日起在购进价格未变的情况下,将体温计售价由5元/支上涨至14元/支,最高进销差价率达551%。

当事人在成本未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大幅度抬高医疗器械价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指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案例二

南通市百某药房涉嫌哄抬价格案

2022年12月14日,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包场镇的百某药房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布洛芬片采购价为5.6元/盒,自12月9日起在购进价格未变的情况下,将布洛芬片售价由15元/盒上涨至20元/盒,最高进销差价率达257%。

 当事人在成本未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大幅度抬高价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指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案例三

如皋市丰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环南药店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2年12月19日,根据群众举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如城镇的丰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环南药店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多种类型口罩以及酒精消毒湿巾等防疫物资时,均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案例四

通州区益某药房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2年12月19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十总镇的通州区益某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小儿氨酚烷胺颗粒等防疫药品时,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防疫药品价格违法行为

— 典型案例(第四批) —

为做好我市防疫药品保供稳价工作,南通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药品零售领域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现公开曝光防疫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第四批)。希望全市经营者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全力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案例一

如皋市民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哄抬价格案


2022年12月21日,根据群众举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下原镇的民某大药房进行检查。经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吲哚美辛栓采购价为3.4元/盒,自12月9日起在购进价格未变的情况下,将吲哚美辛栓售价由5元/盒上涨至28元/盒,最高进销差价率达724%。

当事人在成本未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大幅度抬高药品价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指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案例二

南通康合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哄抬价格案

2022年12月19日,根据群众举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如城镇的南通康合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12月13日起,将采购价为3元/支、6.65元/支的水银体温计,分别以25.9元/支、29.9元/支的售价对外销售,最高进销差价率达763%。

 当事人大幅度抬高医疗器械价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指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案例三

南通市通州区金某药房有限公司涉嫌哄抬价格案

2022年12月20日,根据群众举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刘桥镇的金某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医用退热贴采购价为11元/盒,自12月20日起在购进价格未变的情况下,将医用退热贴售价由20元/盒上涨至40元/盒,最高进销差价率达264%。

当事人在成本未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大幅度抬高医疗器械价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指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案例四

南通捷某药房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2年12月21日,根据群众举报,如东县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岔河镇的南通捷某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在售布洛芬缓释胶囊、连花清瘟胶囊、对乙酰氨基酚片、复方氨酚烷胺片等防疫药品,均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如东县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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