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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杂谈] 南通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防疫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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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防疫药品价格违法行为

— 典型案例(第二批) —

为做好我市防疫药品保供稳价工作,南通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药品零售领域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现公开曝光防疫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第二批)。希望全市经营者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全力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案例一

南通润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哄抬价格案


2022年12月16日,根据群众举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唐闸街道的南通润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连花清瘟胶囊进价为13.5元/盒至14.8元/盒不等,12月5日起,当事人将连花清瘟胶囊在美团网上的销售价从28元/盒提高至48元/盒、58元/盒,涨价幅度达107%。

当事人在成本未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大幅度抬高药品价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指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案例二

江苏安某堂药房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七分店涉嫌哄抬价格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2年12月16日,根据群众举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石港镇的江苏安某堂药房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七分店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清开灵购进价为9.92元/盒至10.3元/盒不等,销售价均为12元/盒;2022年12月5日起当事人清开灵购进价为16.8元/盒,销售价为34元/盒,进销差价率为由20%提高到102%。另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医用外科口罩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当事人大幅度提高药品进销差价率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指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案例三

启东市永某药店涉嫌哄抬价格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2年12月16日,根据群众举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向阳镇的永某药店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对乙酰氨基酚片进价1.8元/盒,12月16日起当事人将售价由5元/盒提高为10元/盒,涨价幅度达100%,另检查发现当事人复方对乙酰氨基酚片、盐酸氨溴索分散片等药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当事人在成本未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大幅度抬高药品价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指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启东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案例四

南通思某药房有限公司余西分公司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2年12月16日,根据群众举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二甲镇的南通思某药房有限公司余西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在售药品均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拟稿:李   鑫

审核:吴蓓蓓

审签:季峰峰

发布:包一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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