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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醉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极易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危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近期,全市公安交管部门结合实际 常态化开展酒驾醉驾整治行动 对查处的违法人员,将加大曝光力度 持续放大震慑效应 促使广大机动车驾驶人 心有所畏、行有所止 南通交警在重点时段加强城市酒店、大排档周边等重点路段查处力度,严查酒驾、醉驾等严重违法行为。
交警提醒 时刻牢记酒后不开车 警惕“隔夜醉”“挪车醉” 11月10日晚,高速七大队在南通市S15洋通高速骑岸收费站门前路段(洋海线)开展酒驾整治,20时10分左右,在对一辆苏BM8***小型面包车进行检查时,民警发现驾驶员丁某身上散发阵阵酒气,南通交警立即对其进行酒精检测。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丁某的吹气值为41.9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的标准。 
一查原来还是个“惯犯” 驾驶员丁某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罚; 驾驶员丁某又因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罚。
目前,南通交警对丁某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给予吊销驾驶证 罚款二千元的处罚 并对其采取十日内行政拘留
11月5日0时23分左右,周某(身份证:3206261977******13)驾驶苏F8U***小型轿车(非营运)行驶至启东市吕四港镇鹤城路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显示为160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车临界值标准。

10月16日22时左右,王某(身份证:3203221964******52)驾驶苏CX5***小型轿车(非营运)行驶至S19锡通高速南通西收费站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显示为142.6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车临界值标准。

11月4日22时左右,陶某(身份证:3206111967******11)驾驶苏F53***小型轿车(非营运)行驶至崇川区江海大道北大街路口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显示为142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车临界值标准。

1、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饮酒后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2、触觉降低 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痹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3、视觉障碍 饮酒后会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 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像迷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4、心理变化 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的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儿。 5、疲劳 饮酒后由于酒精作用,80%的人易出现肝留迷,也就是常说的困倦、打瞌睡,表现为驾车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行为,进而引发事故 节日期间,很多人中午过量饮酒后下午虽然没开车但夜间开车,或是晚上饮酒当晚没开车,次日早上开车,不能就此认为万事大吉了。因血液中仍然含有大量酒精,还是有可能构成饮酒驾驶或醉驾,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隔餐醉”或“隔夜醉”。 很多朋友认为,酒后驾驶摩托车,不算酒后驾驶,但事实上,二轮、三轮摩托车都属于机动车,和汽车一样,酒后驾驶摩托车一样要受到相应处罚。 汽车发动并发生位移,驾驶员即处于驾驶行为当中。驾驶员饮酒后驾驶车辆即使车速再慢,由于其本人在控制能力和反应能力上已经受到了酒精的麻醉,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在此种情况下,极易发生危险事故,对周围不特定人群的安全造成威胁。故而对于该类行为,仍算酒驾行为。提醒司机朋友们不要心存侥幸铤而走险,要自觉做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 众所周知,饮酒驾车是违法,醉酒驾车是犯罪!但是,仍然有人在知法犯法。酒驾、醉驾的成本大家要谨记在心。 将受到法律严惩 同时,还将影响到下一代 升学、入党、参军、就业等问题... ↓↓↓ 
南通交警在此提醒 饮酒驾车是违法 醉酒驾车是犯罪 南通交警将持续开展“零点”行动 严查涉酒驾驶等重点违法行为 来源:南通交警 南通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