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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两家企业违反规定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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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移动

           

———以下正文———



去年以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加大环境应急执法力度,将工业园区和企业开展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查处了一大批环境应急违法行为。截止目前,全市查处环境应急类违法行为160余起,处罚金额200余万元。为进一步巩固执法效果,扩大震慑效应,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挑选了第二批5个典型案例供参考,全面提升企业环境应急管理水平。


1


南通海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方案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1日,通州湾示范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通海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东侧回流池前端一水管破裂,废水溢流至场地及场地窨井中,未能回用于喷淋设施使用。经调查,该公司上述水管破裂后并未按要求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相关措施截留处置废水。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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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南通市明鑫化工有限公司未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31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通市明鑫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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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江苏三瑛电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4日,海门生态环境局在检查中发现,江苏三瑛电子有限公司西厂区事故应急池内有积水,约占总容量二分之一,不能确保该公司发生突发事件时产生的所有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通过排水系统接入应急池或全部收集,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隐患。同时该公司也未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发现和消除该环境安全隐患。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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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川江海绵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8日,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川江海绵制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建设事故应急池,厂区现有条件不能满足该企业发生突发事件时产生的消防水和泄漏物等通过排水系统进行有效收集,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隐患。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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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南通丰力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通丰力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关于南通丰力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年产5000台扫地机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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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 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2)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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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通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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