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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友杂谈] 300万宾利新车,竟维修过17处?车主开了5年毫不知情!4S店:送你几个脚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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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6-7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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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22-5-8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一辆300万元的汽车开了5年还能变成900万元?
    近日,车主田先生发现自己5年前花费300万元在北京一家宾利4S店购买的车辆,竟然维修过17次。而购买之前,田先生对此一无所知。
    对此,有不少网友调侃称:“退一赔三,300万变900万。”更有网友留言表示:“太幸运了吧,我也想买到维修车,就发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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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评论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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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评论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
    不过,该宾利4S店却给出理由称,田先生在购车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要将交付前检查程序(以下简称PDI)告知客户,宾利4S店的行为并不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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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北京时间相关报道截图
    “不论是有怎样的理由,都不能影响卖家将车辆维修情况告知消费者的义务,这是最起码的消费知情权。”5月7日,一位律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朗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武峰在5月7日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若销售方具有主观上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消费者有权以销售者构成欺诈为由,要求销售者‘退一赔三’。”
    “新车”售出前已被维修17次
    早在2016年5月,田先生在北京一家宾利4S店,花费约300万元购买了一辆宾利车。据田先生介绍,该宾利4S店的汽车销售员称,车辆为全新进口整车。“买车后,我开得很爱惜,5年行驶里程只有1万多公里,也从未有过维修。准备卖车的时候才发现该辆车曾有过17次维修记录。”田先生表示非常不解。
    随后田先生向宾利4S店进行了多番求证,店方最终承认田先生购买的这辆宾利车确实曾维修过,并给出了一份维修清单。该清单与田先生出具的汽车检测报告内容基本相似。两份文件都表示田先生的宾利汽车有多处维修、更换配件的痕迹,包括更换前中网、更换大灯灯圈、拆装左前轮毂等。
    田先生表示,该宾利4S店曾提出送一些脚垫、靠垫等汽车礼品作为补偿,但遭到田先生拒绝。田先生认为:“4S店没有将车辆维修情况和记录在购车前告知消费者,这属于欺诈消费者,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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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主受访 图片来源:北京时间相关报道截图
    而宾利4S店的做法也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表示:“300万的假货赔一个礼品?车内清新剂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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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评论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
    不过,宾利4S店也给出了自己的理由,称田先生的宾利车辆在购买前出现的维修记录符合PDI检测及技术处理标准。“汽车作为涉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商品,在交付前确实应当进行必要的售前质量检测,其目的在于判断车辆是否符合应有的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因此,只有属于该目的范围内的检测才可以被归于PDI检测,而不能将其范围任意扩大。”上述律师表示。
    该宾利4S店进一步表示:“田先生购车的时间是在2016年,但当时还没有相关法律说PDI必须要告知客户,直到2017年3月,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才出了《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指引》中称PDI需要告知客户。”
    “其实,《指引》属于行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引导,并不具备强制的法律效益。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过两次修订,最后一次修订是在2013年。田先生2016年购车的时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生效之中。这也意味着无论经销商有没有提供PDI检测报告的义务,都不能影响将车辆维修情况告知消费者的义务,这是最起码的消费知情权。”上述律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对于宾利4S店的上述说法,田先生并不接受。目前,田先生已经向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相关证据,表示将通过诉讼的形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经营者故意隐瞒才构成欺诈
    事实上,类似的案例屡见不鲜,国内曾出现过最贵的汽车“退一赔三”案。
    2014年,一位车主贾女士以520万元价格购买一辆“全新”劳斯莱斯,却在车辆出现故障维修时被告知里程数已被人为修改,不能保修。车主贾女士认为4S店存在欺诈行为,将4S店起诉至法院。历经三年,该案二审判决结果正式公布,法院认定销售商构成欺诈,判决经销商三倍赔偿贾女士购车款1381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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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劳斯莱斯汽车官方微博
    而重庆的陈先生于2015年花61.98万元购买了一辆保时捷Macan,直到2017年6月准备卖车时才发现车辆“BOSE原装音响”是“冒牌货”。与经销商协商不成后,陈先生将经销商告上了法庭。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最终认为,消费欺诈成立,经销商需“退一赔三”。
    那么,汽车消费中的“退一赔三”究竟是什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这些法律都规定了消费者知情权、全面披露真实信息以及虚假宣传的问题。”上述律师称,在消费过程中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就可以获得退一赔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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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董天意 摄(资料图)
    此外,武峰认为,消费者要求销售者“退一赔三”的适用条件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一般认为,‘欺诈’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第一,客观方面。欺诈方实施了‘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第二,主观方面。欺诈方有实施欺诈的主观‘故意’;第三,因果关系方面。被欺诈方系基于欺诈行为而做出错误判断并据此而做出错误意思表示,即错误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武峰表示。
    不过,判定“退一赔三”也并不容易。公开数据显示,2017年以来汽车消费维权案298件中181件案件是车主因汽车销售商“旧车当新车卖”起诉。而181件诉汽车销售商“旧车当新车卖”的案件中,有76件案件中车主以败诉告终,占比为42%。败诉的原因多数是因为车主举证不足,所以,车主在购车时留存相关文件将是后期维权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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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5-10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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