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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卦讨论] 内蒙一村庄违建拆迁均获合法补偿村书记补偿款却被定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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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7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山东省淄博市

相关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很多“双标”现象,因此,对于同样的事情经常会采取完全不同的处理方式。这不,有人反映内蒙古临河区八一乡丰收村一社村民的上万亩土地被当地有关部门违法占用,对村民在该土地上的所有违法违建、相关单位人员与村民合伙建设的所有违建房屋也全都认定为合法建筑,并且都进行了正常补偿。然而,该村书记方志军在自己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并通过正常渠道签订了补偿协议,所得到的补偿款却被认定为挪用贪污公款,这一切究竟是怎么回事?

村民违建拆迁被认定合法全部发放补偿款项

据受害人家属方志忠向媒体反映:2009—2011年期间,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八一乡丰收村一社村民在自家宅基地建房,村书记方志军也和其他村民一样建房,因装备制造园区项目征用了一社土地,给一社全体村民进行了补偿。当时一社村民均有不同程度的违建情况,而周边的八一乡、城关乡、马场地乡以及城区也都存在违建,在拆迁补偿方面,所有建筑包括违建全部予以补偿。因此,相关单位给村书记方志军的补偿也属正常,因为方志军也是丰收村一社村民。

然而,在征收过程中,相关部门征用了超过10000多亩土地,且80%是基本农田,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规划许可证,明确记载每户农民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超过180平方米没有房产证的建筑物都属违章建筑,根本不需要村委会确认。但是当地村民超过180平方米的建筑也没有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同样给予了拆迁户正常补偿。比如,2007年,泸天化项目用地,相关部门征用丰收一社六社部分土地和房屋,房屋当时做测量100多户是17000平米没有拆迁,到2009年再次测量时竟然是37000平米。显然是在征过的土地上又盖起20000多平米,这个盖公章出证明的肯定涉嫌犯罪,但相关部门对领取补贴的人员没有追究任何法律责任,说明所有违建拆迁均被认定属于合法。

村书记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被判处12年徒刑

2011年,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八一乡决定,将临河区八一乡丰收村的征地补偿款下发到村委会,由于村委会没有对公账户,为了安全起见,就将征地款打到村委会会计庄富强新办理的银行账户内,密码由乡政府会计任凤海设定,专款专用。该账户由庄富强保管,密码由任凤海掌控,待分配方案确定后下发征地补偿款。期间因河套农商行下属的支行需要揽储,该款才有了变动,即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河套农商银行八一支行转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河套农商银行友谊支行等下属支行。13天后,该款项又转回到八一支行庄富强账户内,在此期间,账户的保管与密码的掌控仍是庄富强和任凤海。

然而,2017年7月13日,方志军却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经该院批准于7月28被逮捕;2017年12月12日移送临河区法院,2018年10月29日开庭审理,2019年6月26日被临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9年7月2日,方志军上诉至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期间持续拖延一年零四个月没有开庭。2020年10月27日,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退回临河区人民法院重审。2020年12月24日—25日,临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0年12月31日,方志军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方志军被认定涉嫌挪用公款罪名是否成立?

据了解:在村民补偿款下发前,因为专款专用任何人或者单位都没有使用该款。在巴彦淖尔市河套农商银行各支行的变动中,持卡人村会计庄富强没有变化,密码仍由八一乡政府会计任凤海控制,账户内的金额也没有变化,利息仍在账户之内。这些转款都是在同一银行之间进行,没有任何损失。对款项的占有、使用、支配及收益四大权益均没有破坏。更何况,方志军对此款没有任何支配权。结果临河区法院认定方志军构成挪用公款犯罪,而任凤海却不构成犯罪。

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转变:方志军是八一乡丰收村主任,因此不属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求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故此时其已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临河区法院根据<<刑法>>解释: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时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认为方志军具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然上述规定说明基层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随管理工作的运作而变化,并非一成不变,本案中在征地补偿款核拨到村集体后政府征地行为已经完成,方志军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管理工作的职责已经完毕,此时方志军负责保管和分配临河区人民政府征地后拨付到村民小组的征地补偿款,其身份作为临河区八一乡丰收村集体的款方志军保管行为,而非协助政府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的公务行为。补偿款在发布之前的性质无疑是公款但是该补偿款下拨到村民小组后,该笔款项则等同于村民小组出卖土地等财物的集体收入及此刻已转化为村民小组的集体财产,其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不能以公款对待。那么,相关部门以此认定方志军挪用公款,直接给方志军定罪是否合适?

给方志军加盖的贪污罪名是否成立?

据了解,方志军所得拆迁款项,一部分是他作为普通村民在自家宅基地建房所应得补偿。

另一部分是与徐幸福在相邻地上各自建房,补偿款统一划到徐幸福家,然后徐幸福再分给方志军,这与公款是没有任何关系;而聂银福等村民得到的款项应和所有村民一样是统一给予的补偿,由于方志军与聂银福共同投资建房,补偿后分给方志军部分补偿款实属正常。方志军不是征收补偿的组成人员。在举证质证中,没有证据证明方志军是征收补偿的组成人员,方志军于2011年6月28日任村书记期间,没有接到任何通知兼任征收补偿的组成人员,至少在庭审中没有一份证据予以证明。方志军只是从村民的利益出发,兼顾拆迁征收的顺利开展做一些村领导日常的工作,不能以从事公务的人员对待。方志军得到的款项,已经全部脱离了管理,依法下发补偿给村民,该款项不具有公款的性质。补偿款从下发行为发生后这一节点,其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不能以公款对待。相关部门以此认定方志军贪污,直接给方志军定贪污罪是否有失公允呢?

试问:村民单独建房是正常的,为什么与方志军共同建房就犯罪了?为什么方志军在2009年建的房子认为违建,而2010年建的房屋就不是违建?

在征收过程中,征用了10000多亩土地,80%是基本农田,在庭审举证中没有提供土地征收审批的任何手续,也没有要求提供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是否涉嫌违法?法庭上念的材料,如虚拟房子领补偿款等等是否存在犯罪?为什么对此不闻不问?

对电话通知到案的庄富强、张忠雄、陈龙杰、聂银福、李宗德、徐幸福认定为自首。而方志军也是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事实,却没有认定自首是否有误?方志军羁押于鄂尔多斯监狱,一审和二审在审理程序和审理期限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

在房屋建设方面,为什么对村民自建的、违章建设的,相关单位人员与村民合伙建设的所有违建房屋不予管理,全部按合法征拆予以补偿。在征拆补偿中,是经过国家验收合格的,在法庭上出示了验收合格手续,所有违建房屋都给予了补偿,而且都是合法给予了正常补偿,为什么方志军通过正当渠道签订补偿协议得到的补偿款就成了贪污?难道法律是给方志军一个人制定的?相关部门违法拆迁农民房屋,理应足额支付村民补偿款,方志军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是否有人涉嫌报复陷害他?

在2007年或者在此之前就有征拆补偿事情,村委会都给出证明盖章,证明是有关部门打印好的,只是证明四至界限、有无纠纷等,村委会盖个章就行。2011年盖章及之后的盖章都存在,都没有问题,况且2011年的章是谁盖上的都不清楚,方志军说是2012年给他移交的盖章。其他验收、核查等等都没有问题。就凭村委会有章就追究方志军的刑事责任?那其他验收合格盖章为何不追究刑事责任?

谁来还方志军一个清白?

综上所述:相关部门2011年3月1日征用八一乡丰收村、长丰村集体土地达一万多亩地,其中百分之八十多是属于基本农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均需要向国务院审批。在此次征地拆迁过程中并没有提供国务院的审批手续,所以只能认定为企业买地企业拆迁。本案中相关部门没有遵守国家法律,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并拆迁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相关单位也没有尽到依法办案的责任与义务。故方志军在此案中涉嫌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是否有误,是否涉嫌双标执法?

因此,我们希望中央监委,内蒙监委能够对方志忠所反映事实予以关注和重视,督促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纪检委、临河区纪检委对八一乡丰收村书记方志军涉嫌错误判决做出的挪用公款和贪污罪名案件进行严肃调查核实并重新审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判决方志军无罪;同时,对相关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还方志军一个清白。

对于此事的进展我们将持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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