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滨论坛

点击扫描二维码

查看: 1225|回复: 1

“登封男童武校习武身亡案”一审宣判:涉事教练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6年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6-7 16:31
  • 签到天数: 22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22-1-30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1月30日,“登封男童武校习武身亡案”有了新进展。今日上午,河南省新密市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涉事教练桑某明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6年。
    从2019年10月男童程某博死亡,到桑某明获刑,已经过去了两年多时间。根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19年10月,时年7岁的程某博在河南省登封市一武校受伤后脑死亡。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登封市少室路北段嵩山村天辰俱乐部内,桑某明组织程某博等5名未成年人进行武术训练时,明知程某博对训练有抵触情绪,仍使用戒尺进行惩戒,后要求程某博继续训练。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称,训练过程中,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桑某明指挥程某博完成具有危险性的“平蹬”动作时,致程某博倒地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程某博系头部受到外力作用引起硬膜下血肿死亡。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桑某明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法律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1年9月17日、10月13日,该案在新密市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针对检方认为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桑某明刑事责任的意见,男童家属及代理律师持不同的意见。
    程某博家属代理人、北京京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长青提出,根据现有证据、程某博病历、相关专家意见,不能排除桑某明对程某博实施殴打的故意伤害行为,不能排除桑某明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能性。
    程某博家属另一代理人、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也说,该案案发于2019年10月,桑某明直到近一年后的2020年6月才被采取强制措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此事并未被立为刑事案件侦查,导致桑某明有充足的时间串供等,该案相当部分证据湮灭,令人遗憾。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此前的庭审中,公诉人当庭问桑某明,“你对程某博的死亡结果负什么责任?”桑某明则回答:“没有监管到位。”
    桑某明在庭上还说,“身为他们的教练我很难过,向受害人家属表达歉意……我争取尽自己最大的努力赔偿,争取得到他们的谅解,希望法庭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
    红星新闻记者从被告人桑某明律师和被害人程某博的家属获悉,双方均对判决结果不认可。
    ▲一审判决书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一审判决书内容显示,法院认为,桑某明在训练过程中,强令年仅7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危险的训练动作,未尽到注意义务,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关于程某博家属及代理人提出“应认定桑某明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法院称,在案证据不能证实桑某明实施了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故意伤害行为,且其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实桑某明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新密市法院认为,桑某明过失导致未成年人死亡,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桑某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





    论坛GIF-动图大.gif

    南通0
    头像被屏蔽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2-2-5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无图版|站务联系 | 商务合作 | 平台公约

    信息产业部备案:苏ICP备05014191号-1 经营性ICP许可证:苏B2-20110445 苏公网安备 32060202000307号 © 2001-2019 0513.org All Right Reserved.

    投诉争议 技术支持:第一互联 GMT+8, 2025-12-22 17:26 , Processed in 0.223123 second(s), 13 queries , MemCache On. 站点统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