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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发炸收费站视频被行拘,争议也是普法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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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3-25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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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1-11-6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近日,广西玉林一名男子为了“吸粉”,在某平台发布了一段“弹指特效轰炸收费站”的视频。玉林警方对该男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围绕这一处罚,产生不小争议,其中涉及法条、法理等诸多问题,更值得一说。

      先来说说网友的困惑。“不知道制作视频的网友犯了什么事”、“难道电影里的轰炸特效也会被拘”,不少网友表达了类似困惑。“犯了什么事”的问题,有待执法机关的进一步释明,而“难道影视中的轰炸特效也会被拘”的问题,现在就可以明确:当然不会。

      这是因为影视中的轰炸特效,是出于艺术创作的目的而设置的。它是“假的”,观众看的时候,也知道它是“假的”。轰炸特效,没有也不可能产生负面的社会效果,缺乏对其作出处罚的事实基础。

      但这起案件并不一样。虽然男子发布的视频也是“假的”,但就视频对观者产生的影响和心理感受而言,现实中的发布和影视中的展现是不同的,因为前者对极少数观者可能会产生示范、刺激、怂恿等负面效果。

      尤其要注意的细节是,在该视频中,男子配文“炸掉塘案收费站”。塘案收费站是当地一家收费站,也就是说,“爆炸”有了明确指向。和泛泛的“爆炸”相比,指向明确的“爆炸”对观者的示范、怂恿作用更明确,也更可能让这家收费站工作人员产生心理上的恐慌。

      目前,尚不能确定这是当地警方对男子作出处罚的依据。不过,可以明晰的是,男子在网上发布视频和影视中的轰炸视频确实是不同的。

      也有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当地警方尚未公开造成社会损害具体后果的证据,仅从视频内容而言,处罚适当性值得商榷。

      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律师的意见值得重视。不过,这里有两个问题也需要明确:

      首先是关于寻衅滋事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受访律师认为,当地警方处罚适用的应该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中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该表述相对模糊,没有列明具体的行为描述。

      适用此条款的确需要慎重,但兜底条款,是立法机关为了避免因出现立法空白导致打击不力而做的立法选择。因此,只要有充分证据,根据此条款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并无不妥。

      其次是网友质疑“当地警方尚未公开造成社会损害具体后果的证据”。“尚未公开”,不意味着没有;对于绝大多数行政处罚案件,警方无需公开这方面的证据。当然,如今有了不同声音,当地警方公开相关证据是回应的最好方式。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行政处罚中的“具体后果”,不仅指物理意义上的后果,如将人打伤等,也包括不良示范,如广泛传播对社会秩序造成损害等。

      此外,据报道,10月30日,当地警方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在其个人看来,男子发布相关视频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

      鉴于围绕该案已经引发争议,当地警方应尽快发布官方通报,向社会公布、说明对男子作出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当地也不妨将此案当成一次普法的契机,以公开回应的方式释法解疑。当然,如果处罚依据不足,也应尽快撤销处罚,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就目前情况来看,此事最终走向暂无从判断。如果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或法院对于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作出判定。如此,无论对他本人还是社会,也将是又一次普法。
    本文由 包袱铺 发表在 辣眼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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