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滨论坛

点击扫描二维码

查看: 42965|回复: 148

律师一手导演,让两个风烛残年女人陷入诉讼深渊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1-9-27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本帖最后由 南通邱新祥 于 2021-9-27 11:16 编辑

律师一手导演,让两个风烛残年女人陷入诉讼深渊
邱新祥:文字整理


我一个43年老友毛瑞康,其妹妹与她的姐姐,都是文盲。这几年一直在痛苦中煎熬。其原因,就是开着眼睛,让两套价值不菲的安置遗产房,被他人生生诈走。按亲戚关系,这个人是她们的表弟。他为什么有如此大的能耐,把两个表姐的巨额房产独吞了?

表弟能够成功诈骗两个表姐巨额房产,真正原因,是他借助了外力。这种神奇的外力,就是一种见不得阳光的黑色交易。参与者沆瀣一气,由一个肖姓律师(掮客),牵头运作,把一个明显涉嫌诈骗的刑事案件,却通过原港闸区法院两个法官的操弄,从违法立案到枉法裁判,致使两个表姐败诉,巨额遗产(房产)被表弟一人独吞。

后两个表姐不服,上诉南通中院直至省高院,同时通过其它法律途径申诉、控告,不是被驳回就是杳无音信。
这种荒唐事,出现在庄严的国徽下,让人深思。时值中央开展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正推向深入。我们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蓝天,有雾霾、乌云笼罩,但阳光不会永远被遮挡。

这个举报材料,本人近期才参与了文字整理,并准备替两个可怜的女人送往高层有关部门。其实,开始我对这件事关注过,想到这件案子比较简单,法官判定就是有些偏差,也可接受。但结局如此离谱,让人不敢相信,自己也无法平静。两个风烛残年女人,过去经济拮据,没能上学成了文盲。今天。我想帮扶她们,并借助濠滨本地这个比较开放的平台,让广大读者参与进来讨论,同时期待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一起匡扶社会正义、鞭挞人间丑恶。


民亊司法监督申请书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2017)苏0611民初2950号案件,为原告、法官、律师串通一气所为。他们违法立案、伪造诉讼法律证据与虚假民亊法律关系,造成了一个典型的枉法裁判诉讼案。                            

原告吴德清利用诉讼诈骗巨额财产,法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中之条款。帮助原告侵害了我们家人财产权利(书证1),按市价估算。价值达到三百余万。
   
我们对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亊(2017)苏0611民初2950号判决案件不服,举报如下:
一、原告吴德清伪造诉讼案件中的全部法律证据。
  
1、原告出具的1991219日代书的承嗣为子书原件中的钱金章印、施盘珍指纹、朱美兰签字指印、港闸区天生港镇街道通燧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都是2017年伪造。
  
原告证据:民事起诉状、承嗣为子书、亲属关系证明。
  
被告反证证据:(书证2.)承嗣为子书复印件,此复印件为19913月原告亲手交于其表姐钱桂英,此书已交于南通市中院曹璐法官。
  22017629日吴德清伪造了与其父母亲的继子民事法律关系,骗取了社区居委会,天生港镇街办的虚假证明(目前对原告两份虚假证明被告已行政诉讼进入二审程序),后又在证明单位一栏伪造填写了虚假证明依据(見亲属关系证明)。

二、负责立案的法官范斌违法立案:
1、此案受理立案超过法定诉讼时效246个月。立案法官范斌违反了《继承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 第三款法规。
2、吴德清的民事起诉状中又名钱德清,目的是为了诈骗巨额房产而捏造的姓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范斌没有审查给予立案,不是简单失责,应是明知所为。

(书证3)常住人口登记表,别名吴二德,吴德清身份证。

钱德清的改姓,明显为诈骗捏造现实中没有的法定自然人。钱德清不具有民事起诉状中与钱桂英、朱美兰、钱金、施盘珍全家人的平等主体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向朱美兰、钱桂英提起遗产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

3、范斌法官对承嗣为子书中没有签订日期的无效证明不审查。街办社区出具的证明加盖的公章,属于2005年启用,时间已经推后很多年。此举,属于基层把关人员,漠视法律,参与了原告向法庭提供虚假诉讼证据。

4、亲属关系证明吴德清为钱金夫妇继子,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将伪造的民亊法律关系证明作为诉讼立案依据,范斌涉嫌违法。书证4

5、承嗣为子书不符合我国《收养法》法规,1991年吴德清38岁,钱桂英、朱美兰为钱金夫妻两个女儿。26年前的居委会,天生港镇法律服务所都没有盖章证明,更没有出具公证书。

6、钱珍为吴德清母亲,在承嗣书中作为证人,违犯了《继承法》第十八条 第(三)款规定。

7、承嗣为子书注明通燧居委会,天生港法律服务所盖章证明,第五条约定: 公证处见证为证,并约定吴德清父子改姓为钱,均未履行。

8、最高人民法院 下列行为应定为虚假诉讼行为:

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继承人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它行为。

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陈述,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行为。

但法官范斌对此案时效超期如此之久,伪证、虚假诉讼证据如此显明,却违法受理立案。


、被告人徐剑峰在(2017)苏0611民初2950号案中编造司法证据,枉法裁判如下,见一审判决书:

1、徐剑峰法官认定钱金、施盘珍在承嗣书中已捺印或加盖印章

书证2 钱金、施盘珍没有在承嗣书中加盖印章、捺印。徐剑峰法官审判时不调查,不质证,将伪造的诉讼证据认定为法律事实。

2、该承嗣书应该无效。

徐剑峰法官对所谓承嗣书当事人钱金、施盘珍没有签字画押,也认定合法有效。数十年前居委会,法律服务所都没有盖章证明,也没有到民政局登记,更没有办理公证,其却将承嗣为子书上的伪造签立人姓名,变成了原告诉讼合法有效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1996617日,钱金户领取了诉争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998921日南通市港闸区建设局证明:居民钱金于1996617日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港闸(96009号……经核查无误。特此证明 无“户”字。书证5

41999211日,钱金户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

书证1  钱金独立产权人房屋所有权证共有人      0人。无“户”字。
此上两处却被徐剑峰法官加上“户”字予以确认,用意明显。

5、吴德清(为诉讼改名钱德清)

书证3 吴德清别名吴二德,又名钱德清系捏造。

吴德清为诈骗,1991年变造了此名钱德清,2017年又捏造了此证据。

6、承嗣书后被徐剑峰法官改为遗赠扶养协议
这是本案主审法官徐剑峰编造的另一个谎言。

承嗣为子的儿子是法定继承人,遗赠扶养协议被遗赠人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法定继承人与被遗赠人为不同的法定对象。法官徐剑峰见法定继承行不通,又玩弄手段,移花栽木,将此案改为遗赠诉讼。此举有悖我国传统民俗,对钱金第二任配偶施盘珍的生死,不管不问,

并且剥夺了两个女儿合法继承权。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官徐剑峰不顾事实。她的主观认定让人惊讶,不可思议。

7、法官徐剑峰认定吴德清已按承嗣书的约定,履行钱金、施盘珍的生养死葬义务

嗣为子书:钱德清承嗣给钱金后一切生活及后事均由其负责到底。事实上,承嗣书没有约定对施盘珍生活及后事承担义务。法官的认定为有意捏造。

为什么承嗣书中没有对施盘珍的生养死葬作出承担义务约定?施盘珍与钱金为后配夫妻,她没有固定工作,每月靠做火柴盒微薄收入生活。丈夫的房产给了外人,她老了谁来养活?施盘珍于1992311日死亡,葬礼由钱金主办,钱桂英夫妇(钱金第一个老婆的女儿女婿),朱美兰夫妇(钱金第二个老婆的女儿女婿)操办。

钱金于200214日过世,过世前也由两个女儿安排住院,由她们轮流照顾。吴德清仅探望一次。钱金死后,所开销都为两个女儿、女婿承担。

8 法官徐剑峰认定案涉房屋系吴德清出资翻建

2017)苏0611民初2950号判决三次认定钱金名下的房屋系吴德清出资翻建。
继承法》司法解释 40条: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钱金夫妇没有订立承嗣为子书和遗赠扶养协议,此书或协议中没有钱金夫妇的签名。原件中的签字,完全属于吴德清伪造。因为当时留存在钱金两个女儿手上的复印件,根本没有,这个证据,可以佐证。
   
吴德清建房前的原房产权不是自己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是自己的,验收证明也不是自己的,房管部门发放的房产权证更不是他本人的。
   
    9、法官徐剑峰认定承嗣为子书符合《收养法》《继承法》法规。

依据《收养法》第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 承嗣为子书没有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没有办理或补办收养公证书,依法无效。
所以该承嗣为子书不符合《收养法》《继承法》法规,属于无效协议。

10、法官徐剑峰认定朱美兰、钱桂英有无在承嗣书上签名,并不影响该承嗣书的效力
钱桂英夫妇已经在承嗣书上签名,仅为帮助表弟吴德清将农村户口迁入城市,分配工作与享受公租房。

11、(2017)苏0611民初2950号案未审先判

见判决书署日期:二0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此案第一次开庭日期定为2017912日上午,但未开成,原因成谜。第二次开庭日期,为20171116日,判决书却于20171113日成立.

徐剑锋法官对此案双方提供的诉讼证据没有进行调查质证,对被告口头提出原告吴德清伪造法律证据进行司法鉴定,根本不予理睬,在她包庇袒护下,进行了枉法裁判。

一审判决后,我们提起上诉,要求追究吴德清诈骗巨额财产罪,同时提供了钱金毕生用章印三枚,朱美兰手指纹,书面申请对原告额伪证进行司法鉴定。但二审法院未与采纳,维持了原判。

四、2018723日,我们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191118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我们对高院的裁定不公进行了剖析(略):
  
1.对超过诉讼时效24年零6个月案子立案不合法。
  
2.对我们提出的反证证据:1991年复印件承嗣为子书的原件伪证,没有作出法律规定的认定。
  
3.沿袭一审法官伪造的司法证据进行裁定。
  
1.在场亲属亦由本人或他人代为…摁印确认。(裁定书倒数第九行)。
  
2)承嗣为子书签订后,吴德清将户口迁入钱金家生活,后将出生的的女儿取名钱媛媛。(裁定书第4页第二行起)。
  
4.法官不以钱金两个女儿持有的承嗣为子书复印件(原件被吴德清掌控后为了诉讼进行了改动),作为定案依据,(裁定书第3页倒数第二行)。
  
5.该协议没有办理公证手续,法官却称:不影响该协议成立生效。(裁定书第4页第-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规定:收养人无子女,被收养人小于14周岁,必须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办理或补办公证。对不具备《收养法规定的形式要件的事实收养,为无效的收养关系。
“该承嗣书合法有效”,“案涉承嗣为子书实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法官这些不顾事实的认定,无疑给两个被告带来灾难。其行为,不属于乱裁歪判,又是什么?

江苏省高院作出裁定后,我们依然不服,202041日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请重新审理案,并追究吴德清诈骗巨额财产罪行,对违法立案、枉法裁决的法官进行追责。但都被南通市检察院驳回(見抗诉申请书并于2020615发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見决定书
  
我们又向江苏省三级法院提交刑亊自诉起诉状,三级法院均没有回复也没有受理。               
  
2021518日我向江苏省政法教育整顿领导组举报港闸区法院两法官违法行为。522日崇川区法院工作人员通知我教育整顿小组已把材料给他们同时向我们了解了相关案情。也就是打了几个电话,后来便杳无音信。
  
2021719日我贵院汇报南通市检察院对此案的态度,84贵院回复(见通知)  至今江苏三级法院对我提起的刑亊自诉根本不予理会让人更吃惊,南通市中院立案庭周祖俊对这个案件的回答,明确提出三不:不受理,不立案,不回复。
  
故此,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亊监督规则》 第二十八条  副则:当亊人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申请监督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九条   等规则。同时,依据《法官法》  第四十六条中之条款。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司法监督。恳求贵院能够介入,早日解脱我们两老人数年来的精神折磨。
               此致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钱桂英、朱美兰
                                                                                       电话:13806298225
        ...                                                                             20219月27日

南通0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1-9-27 11:09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是老人立了遗嘱给表弟    姐妹质疑遗嘱合法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2017-8-17 19:07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21-9-27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这个事实和证据就在眼前不容人们不相信!这个我相信!我有这种亲身经历!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我父亲的冤案中就故意法定程序违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审连一审的法律程序都没有走完!!最高人民法院也是故意法定程序违法!!害的我依法医疗维权21年!法律是公正!法院是神圣的!都被下面这些知法犯法的法官给唱歪了!!害的遵纪守法的民众受罪!害得依法维权的老百姓到处叫冤!到处跑依法维权的窗口!弄的从地方到北京乱七八糟!甚至老百姓在维权的过程中做出一些出格的事情来!还要接受法律的制裁!但是;那些制造者呢还不都顺风顺水过的如鱼得水!我依法医疗维权21年深深的知道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拿制造者开刀!要让制造不敢制造!让执法者不敢故意违法!要让律师在为虎作伥后得到应有的处罚甚至可以吊销律师执照!这些措施不是一个普通的依法维权的老百姓能做到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21-9-27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房子 发表于 2021-9-27 11:09
    是老人立了遗嘱给表弟    姐妹质疑遗嘱合法性?

    老人没有订立遗嘱。当年为了将这个外甥,顺利从农村移到城市,也便于其找工作、分公房,才订了一份“承嗣为子书”。

    一、收养不合法,当年外甥已经结婚有了孩子。二、老人房产遗赠不可能。因为生前老屋一直在老人名下。原告提供的虚假“遗赠”旁证难以支撑。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2017-8-17 19:07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21-9-27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如果法院里面的法官都依法办案!就没有到处叫冤的维权人!再加上全面依法治国和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六督导组来我们江苏了!希望能尽快纠正冤假错案!让保受冤假错案的依法维权人早日脱离苦海!过上正常人的生活!所以说纠正冤假错案真的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
    我石建如依法医疗维权21年,我深深的知道依法维权的过的是什么生活!真的没有一点生活质量!一天到晚都是想的冤的事情!不夸张的说真的连做梦都在维权!!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2017-8-17 19:07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21-9-27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还有就是在我知道的维权人中!真的存在这这样这种精神!不管在维权中碰到多么难多么苦的事情始终都相信我们的国家和中国共产党!跑得都是国家依法维权的信访窗口!这种精神是多么难能可贵!那些手中掌握着人民让他们权利的人回过头来看看你们是多么的渺小!你们用受中人民给你们的权利制造了冤假错案!被冤枉的依法维权的人们在艰难的依法维权!并没有像违法乱纪者低头!她们(他们)用实际行动在维护着国家法律的尊严!!同时她们他们)用实际行动在推动司法公正的早日到来!!依法维权的我始终相信正义会迟到!它不会缺席!!依法维权的人们用他们(她们)的行动就说明了这个道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2017-8-17 19:07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21-9-27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我个人认为!信访问题得不到解决国家信访要负主要责任!你国家信访局都有登记!你怎么能让老百姓跑那么多年的国家信访局!我就是从2003年一直跑到现在!期间国家信访局你2009年还给了一个国家信访局的红头文件!!我父亲的冤至今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根据国家信访条例要处理那么长时间吗!?你国家信访局的红头文件就是这样随随便便发的吗!?在此期间好在地方信访干部的工作做的好!我没有到北京做出什么出格的事情来!!你国家信访局不应该好好的检查自己的工作作风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2017-8-17 19:07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21-9-27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我真的希望这次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六督导组能根据人们去的信的线,往下好好的查一查!!不是实事求是的事情维权人不敢往第六督导组写信的!我这个月15日就把我父亲冤的信寄给了、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六督导组了!希望不要像以前几次一样问题得不到解决!!我满怀信心地等待着!!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1-9-27 14:39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邱老师总是喜欢拉偏架,作为局外人难道不应该把省高法的裁决书也发出来看看吗?只发一方的说辞未免有引导舆论,偏听偏信之嫌。唉,这个律师真倒霉,不认得邱老师,一下子就被打成一手导演“冤案”的了。哈哈。
    回复 支持 4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1-9-27 15:2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唉,叹叹气,公平公正是书上写的。
    1995年,我姑妈急用钱把农村房屋卖给了我家,当时签订买卖协议。
    1997年,我家建楼房拆旧建新时,考虑到自己老房子现浇,拆了所有材料都没用,就用买来的姑妈的房子顶替拆除了,同时保留了我现浇的老房屋但是老房屋的证收走了换了楼房的证(不是原拆原建,有规划要出园另建)
    2018年唐闸街道新园地块拆迁,考虑到之前产权证虽然给我了但是没有变更产权,只有妥协跟姑妈商量怎么处理,同时直言相告之前的买卖协议也销毁了,姑妈当时要求要平分利益,后双方签订拆迁分配协议。然后我指认房子,交出之前买时姑妈给我的产权证明。由于产权还是姑妈的名字最后拆迁协议姑妈签的字。
    2018年10月选房时姑妈拒绝履行之气签的分配协议,无奈我请所有村民帮我家出具了书面证明,然后到街道说明了情况,街道也查实房子确实是我家的,并冻结了之前跟我姑妈所签的拆迁安置协议。
    2019年我姑妈行政诉讼,我作为第三人参加,我姑妈拒不承认买卖,说是我家跟她置换的。有意思的是我提交了所有村民的书面证明,和我姑妈的对话录音;而我姑妈什么证明都没有,但是一审开发区法就把房子判给了我姑妈。
    二审街道不服上诉同时解除了跟我姑妈签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是中级人民法院最后还是维持原判。我很想不通的是判决的基础不应该是以事实为依据吗?
    我有全村人的书面证明,有证明买卖的录音,有跟我姑妈签的拆迁分配协议(没有买卖我姑妈怎么可能给一套房子我家)都抵不过我姑妈律师毫无证据的信口雌黄。
    4月份浙江绍兴有个拆迁卖家返悔的案子,跟我家几乎一样,但是判决完全不一样,人家法院注重事实和诚信原则,不知道我们南通法院是根据什么判的。
    开庭时我懂了,我姑妈的律师,是原崇川司法局副局长—姜林,我姑妈说跟我家签分配协议前太草率没有跟姜林商量(有录音),二审庭中法官不让再发言了,这个律师很牛气的阴下脸怼法官:我还没有说完,你着什么急。结果法官又让他继续说。我不懂这个姜林扮演的什么角色?律师是不是为了钱可以不要良知,不要实事求是,律师有没有基本的职业道德。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21-9-27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didi_nt 发表于 2021-9-27 14:39
    邱老师总是喜欢拉偏架,作为局外人难道不应该把省高法的裁决书也发出来看看吗?只发一方的说辞未免有引导舆 ...

    看你比较热心,我让老友把高院的裁决书原件传给你,麻烦甄别一下。

    我发现,你对政法队伍的同志特别怀有好感。如果这支队伍所有工作者,真的都能像你想象的那样忠于国徽、敬畏法律,中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也就不会开展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1-9-27 20:53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南通邱新祥 发表于 2021-09-27 18:48
    看你比较热心,我让老友把高院的裁决书原件传给你,麻烦甄别一下。

    我发现,你对政法队伍的同志特别怀有好感。如果这支队伍所有工作者,真的都能像你想象的那样忠于国徽、敬畏法律,中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也就不会开展了。

    从哪里看出有好感这种感情色彩?我只是希望邱老师作为局外人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但要听求助人的陈述,也要看看对方怎么说的,难道不对吗?难道你对政法队伍的同志们怀有莫名的敌意?

    点评

    依法维权的人们不需要中立!我只是实话实说你还不要生气!画饼充饥吃不饱肚子!!希望中央第六督导组这次来我们江苏多抓出一些知法犯法者来!!  发表于 2021-9-28 06:25
    回复 支持 3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1-9-27 20:5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南通邱新祥 发表于 2021-09-27 18:48
    看你比较热心,我让老友把高院的裁决书原件传给你,麻烦甄别一下。

    我发现,你对政法队伍的同志特别怀有好感。如果这支队伍所有工作者,真的都能像你想象的那样忠于国徽、敬畏法律,中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也就不会开展了。

    搞了半天你手上连一份复印件都没有?还要麻烦老友给我?实话实讲,你到底仔细看过没啊?

    回复 支持 3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21-9-28 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didi_nt 发表于 2021-9-27 20:53
    从哪里看出有好感这种感情色彩?我只是希望邱老师作为局外人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但要听求助人的陈述, ...

    政法队伍里的害群之马,难道你不痛恨?我觉得,你的年龄与经历,加上被要求的站队习惯动作,这些原因,决定了你与我的想法与认知不在一个道上。

    给我一个真实姓名与号码,我让人与你联系。最好坐在一起,好好把这个案情,看深吃透。底层间的疾苦,国徽下的腐败,这方面,我你都需要认真补课。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21-9-28 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lili888 发表于 2021-9-27 15:28
    唉,叹叹气,公平公正是书上写的。
    1995年,我姑妈急用钱把农村房屋卖给了我家,当时签订买卖协议。
    1997年 ...

    这个律师,原来是崇川司法局副局长姜林。我一个老同学的媳妇,原来还是市司法局一个部门领导。七八年前老同学聚餐,她告诉我媳妇辞职了,居然连金饭碗都不要了。当时她很不理解。

    后来,我发现律师,尤其是官场上操练过的老手,开挖的都是富矿。一旦得手,财源滚滚。膝下两代人,可以逍遥富足、快活“躺平”。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1-9-28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提示: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1-9-28 09:40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南通邱新祥 发表于 2021-09-28 07:41
    政法队伍里的害群之马,难道你不痛恨?我觉得,你的年龄与经历,加上被要求的站队习惯动作,这些原因,决定了你与我的想法与认知不在一个道上。

    给我一个真实姓名与号码,我让人与你联系。最好坐在一起,好好把这个案情,看深吃透。底层间的疾苦,国徽下的腐败,这方面,我你都需要认真补课。

    你这就莫名其妙、毫无道理了,自己一方官司输了,就认为参与办理这场官司的法官一定是“害群之马”,必须加以痛恨?照这样的逻辑,法官群体不成了全员“害群之马”,绝大部分官司都有输、赢方,输的一方都照你的逻辑考虑问题,那岂不乱套。意思就是打官司必须赢,输了就是法官和对方律师有问题?好像有点霸道啊。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1-9-28 10:00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南通邱新祥 发表于 2021-09-28 07:41
    政法队伍里的害群之马,难道你不痛恨?我觉得,你的年龄与经历,加上被要求的站队习惯动作,这些原因,决定了你与我的想法与认知不在一个道上。

    给我一个真实姓名与号码,我让人与你联系。最好坐在一起,好好把这个案情,看深吃透。底层间的疾苦,国徽下的腐败,这方面,我你都需要认真补课。

    你想怎么吃透案情?是靠证据还是靠自己一方的说辞?要是靠足以支撑自己观点的新证据那是可以申请再审的,要是仅仅靠自己一个劲地念念叨叨,又提供不了可以佐证的新证据,就是坐一辈子探讨都没用。这种情况下,对于已经经过终审判决的,法院也有权不予再次受理。你文中许多所谓的观点,法院早已经在裁判书中载明了明确不予支持的理由,我怀疑你到底认真看过没,要想翻案,还是把精力多花在寻找新证据上,而不是在这里卖弄笔法。当然,你要是在此过程中发现法官、律师有违法乱纪行为的确凿证据,那我支持你去投诉、举报。
    回复 支持 2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1-9-28 10:1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didi_nt 发表于 2021-09-28 09:40
    你这就莫名其妙、毫无道理了,自己一方官司输了,就认为参与办理这场官司的法官一定是“害群之马”,必须加以痛恨?照这样的逻辑,法官群体不成了全员“害群之马”,绝大部分官司都有输、赢方,输的一方都照你的逻辑考虑问题,那岂不乱套。意思就是打官司必须赢,输了就是法官和对方律师有问题?好像有点霸道啊。

    巨婴思维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21-9-28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didi_nt 发表于 2021-9-28 09:40
    你这就莫名其妙、毫无道理了,自己一方官司输了,就认为参与办理这场官司的法官一定是“害群之马”,必须 ...

    与你谈,太费劲。我的表述:违法办案的法官就是害群之马。反过来讲,没有违法办案的法官,应该与害群之马没有关联。你不是偏搞就是搞偏。

    你好好了解一下,从中央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至今,公检法多少官员已被查办,或主动投案。中央为什么要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你没有正确领会,你的只言片语,暴露给了公众:你的认识不仅迟钝,还带有某种抵触情绪。

    你的言论,不是一般浮浅脑瓜所为。如果执意下去,对你没有好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2017-8-17 19:07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21-9-28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didi_nt 发表于 2021-9-28 09:40
    你这就莫名其妙、毫无道理了,自己一方官司输了,就认为参与办理这场官司的法官一定是“害群之马”,必须 ...

    你真的不知道我们依法维权!维权人手上都是拿着法律文书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维权!!如果法官没有违法乱纪没有一个维权人敢去告他(她)。你以为法官违法乱纪了维权人就能告的赢吗!?就拿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徐锦平等法官来说。在我父亲冤中故意法定程序违法,连法定程序都没有走完就强行终止了法定程序!不是一点事情没有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1-9-28 12:12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shi85152285jin 发表于 2021-09-28 11:06
    你真的不知道我们依法维权!维权人手上都是拿着法律文书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维权!!如果法官没有违法乱纪没有一个维权人敢去告他(她)。你以为法官违法乱纪了维权人就能告的赢吗!?就拿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徐锦平等法官来说。在我父亲冤中故意法定程序违法,连法定程序都没有走完就强行终止了法定程序!不是一点事情没有吗!?

    拿着法律文书和法律法规就代表有理了?难道不是拿着符合法律的证据?法庭上原告和被告哪个不是说自己拿着法律法规,难道都有理了?按照自己的解读来生搬硬套法律法规就成了依法了?难怪连在濠滨论坛里你的帖子都没人愿意搭理了。

    点评

    看来你要多多学***点法律知识!你敢拿着对自己不利的材料上北京***吗?反正我不敢!按照你怎么说就是做到无理取闹!大家探讨探讨不要赌气至于大家怎么对我的帖子?只要我实事求是不管大家怎么看!只要内心无亏就好  发表于 2021-9-28 14:54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无图版|站务联系 | 商务合作 | 平台公约

    信息产业部备案:苏ICP备05014191号-1 经营性ICP许可证:苏B2-20110445 苏公网安备 32060202000307号 © 2001-2019 0513.org All Right Reserved.

    投诉争议 技术支持:第一互联 GMT+8, 2025-12-23 17:27 , Processed in 0.402829 second(s), 26 queries , MemCache On. 站点统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