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南通邱新祥 于 2021-9-27 11:16 编辑
律师一手导演,让两个风烛残年女人陷入诉讼深渊 邱新祥:文字整理
我一个43年老友毛瑞康,其妹妹与她的姐姐,都是文盲。这几年一直在痛苦中煎熬。其原因,就是开着眼睛,让两套价值不菲的安置遗产房,被他人生生诈走。按亲戚关系,这个人是她们的表弟。他为什么有如此大的能耐,把两个表姐的巨额房产独吞了?
表弟能够成功诈骗两个表姐巨额房产,真正原因,是他借助了外力。这种神奇的外力,就是一种见不得阳光的黑色交易。参与者沆瀣一气,由一个肖姓律师(掮客),牵头运作,把一个明显涉嫌诈骗的刑事案件,却通过原港闸区法院两个法官的操弄,从违法立案到枉法裁判,致使两个表姐败诉,巨额遗产(房产)被表弟一人独吞。
后两个表姐不服,上诉南通中院直至省高院,同时通过其它法律途径申诉、控告,不是被驳回就是杳无音信。 这种荒唐事,出现在庄严的国徽下,让人深思。时值中央开展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正推向深入。我们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蓝天,有雾霾、乌云笼罩,但阳光不会永远被遮挡。
这个举报材料,本人近期才参与了文字整理,并准备替两个可怜的女人送往高层有关部门。其实,开始我对这件事关注过,想到这件案子比较简单,法官判定就是有些偏差,也可接受。但结局如此离谱,让人不敢相信,自己也无法平静。两个风烛残年女人,过去经济拮据,没能上学成了文盲。今天。我想帮扶她们,并借助濠滨本地这个比较开放的平台,让广大读者参与进来讨论,同时期待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一起匡扶社会正义、鞭挞人间丑恶。
民亊司法监督申请书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2017)苏0611民初2950号案件,为原告、法官、律师串通一气所为。他们违法立案、伪造诉讼法律证据与虚假民亊法律关系,造成了一个典型的枉法裁判诉讼案。
原告吴德清利用诉讼诈骗巨额财产,法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中之条款。帮助原告侵害了我们家人财产权利(书证1),按市价估算。价值达到三百余万。 我们对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亊(2017)苏0611民初2950号判决案件不服,举报如下: 一、原告吴德清伪造诉讼案件中的全部法律证据。 1、原告出具的1991年2月19日代书的承嗣为子书原件中的钱金章印、施盘珍指纹、朱美兰签字指印、港闸区天生港镇街道通燧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都是2017年伪造。 原告证据:民事起诉状、承嗣为子书、亲属关系证明。 被告反证证据:(书证2.)承嗣为子书复印件,此复印件为1991年3月原告亲手交于其表姐钱桂英,此书已交于南通市中院曹璐法官。 2、2017年6月29日吴德清伪造了与其父母亲的继子民事法律关系,骗取了社区居委会,天生港镇街办的虚假证明(目前对原告两份虚假证明被告已行政诉讼进入二审程序),后又在证明单位一栏伪造填写了虚假证明依据(見亲属关系证明)。
二、负责立案的法官范斌违法立案: 1、此案受理立案超过法定诉讼时效24年6个月。立案法官范斌违反了《继承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 第三款法规。 2、吴德清的民事起诉状中又名钱德清,目的是为了诈骗巨额房产而捏造的姓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范斌没有审查给予立案,不是简单失责,应是明知所为。
(书证3)常住人口登记表,别名吴二德,吴德清身份证。
钱德清的改姓,明显为诈骗捏造现实中没有的法定自然人。钱德清不具有民事起诉状中与钱桂英、朱美兰、钱金、施盘珍全家人的平等主体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向朱美兰、钱桂英提起遗产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
3、范斌法官对承嗣为子书中没有签订日期的无效证明不审查。街办社区出具的证明加盖的公章,属于2005年启用,时间已经推后很多年。此举,属于基层把关人员,漠视法律,参与了原告向法庭提供虚假诉讼证据。
4、亲属关系证明吴德清为钱金夫妇继子,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将伪造的民亊法律关系证明作为诉讼立案依据,范斌涉嫌违法。书证4
5、承嗣为子书不符合我国《收养法》法规,1991年吴德清38岁,钱桂英、朱美兰为钱金夫妻两个女儿。26年前的居委会,天生港镇法律服务所都没有盖章证明,更没有出具公证书。
6、钱珍为吴德清母亲,在承嗣书中作为证人,违犯了《继承法》第十八条 第(三)款规定。
7、承嗣为子书注明通燧居委会,天生港法律服务所盖章证明,第五条约定: 公证处见证为证,并约定吴德清父子改姓为钱,均未履行。
8、最高人民法院 下列行为应定为虚假诉讼行为:
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继承人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它行为。
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陈述,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行为。
但法官范斌对此案时效超期如此之久,伪证、虚假诉讼证据如此显明,却违法受理立案。
三、被告人徐剑峰在(2017)苏0611民初2950号案中编造司法证据,枉法裁判如下,见一审判决书:
1、徐剑峰法官认定钱金、施盘珍在承嗣书中已捺印或加盖印章
书证2 钱金、施盘珍没有在承嗣书中加盖印章、捺印。徐剑峰法官审判时不调查,不质证,将伪造的诉讼证据认定为法律事实。
2、该承嗣书应该无效。
徐剑峰法官对所谓承嗣书当事人钱金、施盘珍没有签字画押,也认定合法有效。数十年前居委会,法律服务所都没有盖章证明,也没有到民政局登记,更没有办理公证,其却将承嗣为子书上的伪造签立人姓名,变成了原告诉讼合法有效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1996年6月17日,钱金户领取了诉争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998年9月21日南通市港闸区建设局证明:居民钱金于1996年6月17日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港闸(96)009号……经核查无误。特此证明 无“户”字。书证5
4、1999年2月11日,钱金户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
书证1 钱金独立产权人房屋所有权证共有人 等0人。无“户”字。 此上两处却被徐剑峰法官加上“户”字予以确认,用意明显。
5、吴德清(为诉讼改名钱德清)
书证3 吴德清别名吴二德,又名钱德清系捏造。
吴德清为诈骗,1991年变造了此名钱德清,2017年又捏造了此证据。
6、承嗣书后被徐剑峰法官改为遗赠扶养协议 这是本案主审法官徐剑峰编造的另一个谎言。
承嗣为子的儿子是法定继承人,遗赠扶养协议被遗赠人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法定继承人与被遗赠人为不同的法定对象。法官徐剑峰见法定继承行不通,又玩弄手段,移花栽木,将此案改为遗赠诉讼。此举有悖我国传统民俗,对钱金第二任配偶施盘珍的生死,不管不问,
并且剥夺了两个女儿合法继承权。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官徐剑峰不顾事实。她的主观认定让人惊讶,不可思议。
7、法官徐剑峰认定吴德清已按承嗣书的约定,履行钱金、施盘珍的生养死葬义务
承嗣为子书:钱德清承嗣给钱金后一切生活及后事均由其负责到底。事实上,承嗣书没有约定对施盘珍生活及后事承担义务。法官的认定为有意捏造。
为什么承嗣书中没有对施盘珍的生养死葬作出承担义务约定?施盘珍与钱金为后配夫妻,她没有固定工作,每月靠做火柴盒微薄收入生活。丈夫的房产给了外人,她老了谁来养活?施盘珍于1992年3月11日死亡,葬礼由钱金主办,钱桂英夫妇(钱金第一个老婆的女儿女婿),朱美兰夫妇(钱金第二个老婆的女儿女婿)操办。
钱金于2002年1月4日过世,过世前也由两个女儿安排住院,由她们轮流照顾。吴德清仅探望一次。钱金死后,所开销都为两个女儿、女婿承担。
8、 法官徐剑峰认定案涉房屋系吴德清出资翻建
(2017)苏0611民初2950号判决三次认定钱金名下的房屋系吴德清出资翻建。 《 继承法》司法解释 第40条: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钱金夫妇没有订立承嗣为子书和遗赠扶养协议,此书或协议中没有钱金夫妇的签名。原件中的签字,完全属于吴德清伪造。因为当时留存在钱金两个女儿手上的复印件,根本没有,这个证据,可以佐证。 吴德清建房前的原房产权不是自己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是自己的,验收证明也不是自己的,房管部门发放的房产权证更不是他本人的。 9、法官徐剑峰认定承嗣为子书符合《收养法》《继承法》法规。
依据《收养法》第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 承嗣为子书没有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没有办理或补办收养公证书,依法无效。 所以该承嗣为子书不符合《收养法》《继承法》法规,属于无效协议。
10、法官徐剑峰认定朱美兰、钱桂英有无在承嗣书上签名,并不影响该承嗣书的效力 钱桂英夫妇已经在承嗣书上签名,仅为帮助表弟吴德清将农村户口迁入城市,分配工作与享受公租房。
11、(2017)苏0611民初2950号案未审先判
见判决书署日期:二0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此案第一次开庭日期定为2017年9月12日上午,但未开成,原因成谜。第二次开庭日期,为2017年11月16日,判决书却于2017年11月13日成立.。
徐剑锋法官对此案双方提供的诉讼证据没有进行调查质证,对被告口头提出原告吴德清伪造法律证据进行司法鉴定,根本不予理睬,在她包庇袒护下,进行了枉法裁判。
一审判决后,我们提起上诉,要求追究吴德清诈骗巨额财产罪,同时提供了钱金毕生用章印三枚,朱美兰手指纹,书面申请对原告额伪证进行司法鉴定。但二审法院未与采纳,维持了原判。
四、2018年7月23日,我们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19年11月18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我们对高院的裁定不公进行了剖析(略): 1.对超过诉讼时效24年零6个月案子立案不合法。 2.对我们提出的反证证据:1991年复印件承嗣为子书的原件伪证,没有作出法律规定的认定。 3.沿袭一审法官伪造的司法证据进行裁定。 (1).在场亲属亦由本人或他人代为…摁印确认。(裁定书倒数第九行)。 (2)承嗣为子书签订后,吴德清将户口迁入钱金家生活,后将出生的的女儿取名钱媛媛。(裁定书第4页第二行起)。 4.法官不以钱金两个女儿持有的承嗣为子书复印件(原件被吴德清掌控后为了诉讼进行了改动),作为定案依据,(裁定书第3页倒数第二行)。 5.该协议没有办理公证手续,法官却称:不影响该协议成立生效。(裁定书第4页第-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规定:收养人无子女,被收养人小于14周岁,必须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办理或补办公证。对不具备《收养法规定的形式要件的事实收养,为无效的收养关系。 “该承嗣书合法有效”,“案涉承嗣为子书实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法官这些不顾事实的认定,无疑给两个被告带来灾难。其行为,不属于乱裁歪判,又是什么?
江苏省高院作出裁定后,我们依然不服,于2020年4月1日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请求重新审理该案,并追究吴德清诈骗巨额财产的罪行,对违法立案、枉法裁决的法官进行追责。但都被南通市检察院驳回(見抗诉申请书)。并于2020年6月15日,发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見决定书)。 后我们又向江苏省三级法院提交刑亊自诉起诉状,三级法院均没有回复也没有受理。 2021年5月18日我们向江苏省政法教育整顿领导组举报港闸区法院两个法官违法行为。5月22日崇川区法院工作人员通知我,教育整顿小组已把材料交给他们办理,同时向我们了解了相关案情。也就是打了几个电话,后来便杳无音信。 2021年7月19日我们向贵院汇报了南通市检察院对此案的态度,8月4日贵院给了回复(见通知)。 可至今江苏三级法院对我们提起的刑亊自诉根本不予理会。让人更吃惊,南通市中院立案庭周祖俊对这个案件的回答,明确提出“三不”:不受理,不立案,不回复。 故此,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亊监督规则》 第二十八条 副则:当亊人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申请监督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九条 等规则。同时,依据《法官法》 第四十六条中之条款。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司法监督。恳求贵院能够介入,早日解脱我们两个老人数年来的精神折磨。 此致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钱桂英、朱美兰 电话:13806298225 ...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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