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滨论坛

点击扫描二维码

查看: 179|回复: 1

[楼市杂谈] 二手房过户偷税被追缴怎么办?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6-7 16:31
  • 签到天数: 22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21-9-2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偷税漏税最典型的案例就是范某跟其他公司签订的阴阳合同,我们知道偷税是可耻违法的,有些人为了一点小便宜就偷税,到头来就要付出更大的代价,那么,二手房过户偷税被追缴怎么办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二手房过户偷税被追缴怎么办
    对偷税行为的处罚:
    (1)对纳税义务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偷税罪的刑罚适用原则大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针对偷税数额的不同,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自然人犯罪主体在各层次量刑幅度内,除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规定了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
    对单位犯偷税罪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多次偷税的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合并处罚。按照刑法理论,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偷税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发现,或虽发现但未经处罚的,均应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其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按一罪合并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反之,如行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税违法行为已经过税务或司法机关处罚,则不应再将此数额累计计算合并处罚
    三、偷税相关规定
    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偷税罪成立的最低标准有两个:其一,偷税数额达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其二,行为人因偷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这两点呈并列关系,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点,即可构成偷税罪。
    偷税罪作为--种经济犯罪,是对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给予考虑,行为人在实施偷税犯罪行为以前,曾因偷税而受到两次行政处罚,这一事实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较严重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行为人实施了偷税行为,但却未达到一万元及百分之十这一双项标准,即不构成偷税罪,可由税务机关对该行为人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两次行政处罚的规定,给偷税人划了一条事不过三的定罪界限,只要行为人曾因偷税受到过两次行政处罚,再实施新的偷税行为时,不管数额是否达到数额加比例标准,都可以认定为偷税罪。
    偷税可耻,轻则处罚,重则判刑,无论在任何时候都应该遵守法律,不能偷税。以上就是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二手房过户偷税被追缴怎么办这个问题。
    2 U8 ^( L; O7 B: n
    南通0
    头像被屏蔽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1-9-3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无图版|站务联系 | 商务合作

    信息产业部备案:苏ICP备05014191号-1 经营性ICP许可证:苏B2-20110445 苏公网安备 32060202000307号 © 2001-2019 0513.org All Right Reserved.

    投诉争议 技术支持:第一互联 GMT+8, 2024-12-22 12:07 , Processed in 0.265380 second(s), 13 queries , Redis On. 站点统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