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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酒店偷听领导打电话并录音,被发现后解雇竟索赔3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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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21-5-21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情节堪比电视剧!员工在酒店侵犯领导隐私权,公司解除要赔钱吗?这则民事裁定书或许会告诉你答案!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张敏操于2009年3月16日入职艾利丹尼森(中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公司,担任区域销售经理。
    2018年7月4下午16时许,张敏操与上级主管入住北京工大建国饭店,两人房间相邻。
    当晚21时许,上级主管在房间与人事部经理打电话时,张敏操在隔壁房间听到谈话中提到了他,便在上级主管房间门外偷听并进行了录音,事后还将录音发送给公司部分人员。(小编注:另案中法院判张敏操侵犯了上级主管隐私权并要求张敏操立即删除录音并赔礼道歉)
    2018年7月25日,公司以张敏操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行为准则》、《员工手册》相关政策为由,与张敏操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7月26日,张敏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公司未注明解除合同的具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裁决公司支付张敏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9599元。
    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诉至法院。一审判判决公司不需支付张敏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9599元。张敏操也不服,再提起上诉。张敏操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9599元;2.在维持原审判决第二项基础上增判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16年度未休带薪年假工资28636.38元(两项合计34.82万);3.请求维持原审判决第三、四项;4.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上诉人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并不属于被上诉人《员工手册》中的任何一条;一审判决未写明上诉人的抗辩意见,亦未对此作出评价;上诉人2016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未超过仲裁时效。
    不过,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敏操继续不服,向天津高院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张敏操申请再审称,1.艾利公司以张敏操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但张敏操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并不违反公司任何一条规章制度。
    2.原判决认为张敏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构成对上级主管的劳动管理的妨碍,属于合法解除,该认定缺乏法律依据。
    3.张敏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仅仅是一般的民事侵权,不属于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诬告、陷害和诽谤等需要给予严重书面警告的行为。原判决认定艾利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是错误的。
    而艾利公司提交意见称,张敏操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另案生效判决已认定张敏操在上级主管房门外偷听、偷录并向公司其他人员发送所录音频的行为,侵犯了张敏操上级主管的隐私权。虽然艾利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未明确将员工侵犯他人隐私权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
    故艾利公司以张敏操存在侵犯其上级主管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裁定驳回张敏操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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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1-5-23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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