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本案的案件性质是无可争议的,赵某某对其强奸的事实同样供认不讳。那为何会引发舆论热议呢?
原因就在对于本案被告人赵某某的量刑上:不少网民认为这样的量刑过轻,放纵了强奸行为。但是,真的判轻了吗?是轻是重,其实还得回到法律框架下分析。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的最低法定刑设为三年。根据浙江省高院关于强奸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也就是说,强奸行为的一般量刑起点为三年六个月,最低法定刑标准为三年,就是考虑到有适用缓刑的余地,而缓刑的主要判断标准在于“不会再犯”。
本案中,赵某某的量刑为三年并且适用了缓刑,其量刑较一般案件量刑较轻,涉事法院也给出了理由。
尽管本案赵某某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到案后,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因而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坦白的规定,具有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此外,赵某某系初犯,在到案后,其通过积极赔偿已获得被害人谅解,具有刑事谅解书。因而在酌定量刑情节方面,其也具备可从轻处罚的情形。因而,法院对其判决有期徒刑三年是在法定刑限度内的适当处罚。
同时,法院判处对赵某某缓刑四年,这一判决同样是合理的。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赵某某被判处的是三年有期徒刑,结合其犯罪情节、具有悔罪表现等情形去看,确实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某平台热搜榜单截图
“惩罚”不是刑罚的唯一目的
一个常识是: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确实是“不用坐牢”的,但这并不代表犯罪分子不需要承受刑罚。
刑罚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犯罪,同样具有预防犯罪,教育犯罪分子的重要目的。本案正是后者的体现,赵某某系学生,犯罪时刚年满二十周岁,对其适用刑罚时,应更多着眼于刑罚的预防主义,而非报应主义。
而缓刑制度正是刑罚预防主义的体现。在缓刑的适用条件中,没有再犯罪危险是能否适用缓刑制度的重要考量标准。本案中,法院正是因为赵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等因素而对其作出适用缓刑的裁判。
考虑到舆论中不少人表示不解,涉事法院在判决书中的说理不妨更加充分一些,让容易被“报应情绪”所影响的民众能够看见程序的正义,理解裁判的公正。
司法当然需要倾听民众的声音,但仍应始终保持法律的理性。当出现民众群情激奋呼吁重判重罚时,严格依据证据事实,恪守程序规范,不为情绪所左右,正是司法机关所应实现的正义。同时,司法机关在裁判中也该有充分的说理,释明量刑情节,让民众能够真正理解裁判的公正。
▲涉事案件裁判文书截图 图源/裁判文书网
对于本案裁判的非议也该告一段落。当然,对于本案来说,如果被告人聚餐是有预谋的,甚至是有意将被害人灌醉,那哪怕事后女方也表示原谅,赔偿再多,裁判结果也该另当别论。
一个好的判决应当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司法机关在严格适用法律的同时也应当让普通民众听见司法的声音,感受到司法的温度,真正的理解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同时,对于裁判文书,司法机关也该尽其所能地详尽公布,这样不仅能让民众了解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更能让民众通过案件走近司法,理解司法,支持司法。
唯有如此,才能让法治之光不仅照在民众身上,更映在民众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