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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电子广告屏遮挡商铺,业主打官司维权,架设方以有行政许可为由拒拆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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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9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某建设公司在临街商铺外架设电子广告屏幕,业主吴某认为显示屏严重影响其商铺的通风、采光以及对外招租和营业,于是告到了法院。记者3月29日从海安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令建设公司将覆盖吴某临街商铺的部分电子广告屏予以拆除。

2017年3月,建设公司所设计、规划的电子显示屏获得行政机关相应的许可;2017年7月,电子显示屏竣工验收。2017年10月,吴某购买了两套营业性商业用房,此后将房屋租给他人开火锅店。但建设公司架设的电子显示屏,部分占用了吴某本可用于广告发布的部分位置。吴某认为,建设公司在临街商铺外架设电子广告屏幕,严重影响了商铺的通风、采光以及对外招租和营业,由此造成一定损失,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拆除部分显示屏。

案件生理钟,建设公司称,整个电子显示屏经过设计、规划及行政许可,是合法建设安装的,而排除妨碍的前提必须具有非法性,由于该前提不存在,故原告的诉求显然无依据。

海安法院经过现场勘查认为,建设公司建设的钢结构及显示屏已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室内的通风和采光,构成了对吴某的侵权。同时,行政许可不能成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挡箭牌。行政许可只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结果之一,得到行政许可只能说明相关事项具备许可的相应条件,并不能得到相关行为一定不会对他人构成民事侵权的必然后果。如果相关行为的实施人因实施相关行为而对他人构成侵权,仍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点评】行政许可不是侵权“挡箭牌”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对于登记事项主要做形式上的审查,只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必须当场予以登记,因此在获得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某行为是否对相邻各方形成妨碍并不在审查范围内,也就是说,有权部门的许可行为并不当然排斥民事侵权。

本案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相邻关系。“相邻”意味着只要他人不动产的使用对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产生影响,或者说对本人不动产的使用影响到他人不动产使用的整个辐射面积和空间,都可称作“相邻”。《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

该案的判决,充分显示出《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民法典》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了明确翔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充分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保障。法官提醒: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拿起这本“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来源: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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