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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归国有的祖宅重新发还,原租户继续“霸占”被法院“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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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4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曾被收归国有的祖宅,因政策落实重新发还。这本该是一桩值得庆祝的事,但原先的租户“霸占”着房子不愿搬离,让“失而复得”的房主伤透了脑筋。记者24日了解到,海安法院审理了这起排除妨碍纠纷案,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涉案房屋返还原告张某。

张某有一祖宅,曾因私房改造问题被收归国有,此后该房屋一直在房产公司处作为公房对外出租。1993年起,王某承租该房。

2013年3月,当地有关部门在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将该房屋发还给张某。同日,该部门分别向张某、王某以及房产公司下发通知,告知此房屋经上级批准,将产权发还原房主张某。同时,要求王某于同年6月前腾让房屋交付张某。

张某称,2013年6月其依法取得相关不动产权证后,前往占有并使用该房屋时,王某以其曾经租用过该房为由,拒绝将房屋腾空交付。多次交涉无果后,张某一纸诉讼将王某告上法庭。

法院查明,王某缴纳租金至2012年,自2013年起,由于房屋已返还张某,房产公司便未再向王某收取房租,王某亦未将涉案房屋腾空交付张某。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应予保护。案涉房屋已由相关房屋产权监理所登记造册,确认所有权人为张某。案涉房屋前因私房改造问题收归国有,被王某承租使用,然当地有关部门已于2013年3月通知王某腾让房屋交还张某,其后案涉房屋仍一直由王某占用,自2013年起亦未给付租金,原告张某亦催要多次,故原、被告之间并未成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占用案涉房屋拒不返还之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利。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不动产返还不受时效限制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数年前政策落实,现在是否还能继续维权?

《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总则》第196条明确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根据该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法院作出的前述判决,是妥当的。

来源: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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