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6 R# t1 x. W$ E1 X' L- h/ `1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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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 南通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金沙分局的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的卓越华宸世纪的销售中心检查时发现,该销售中心从2021年1月起,在与消费者签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后,收取消费者的定金超过相关法律规定,共涉及230笔,超收金额达到24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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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Q0 a6 R- v$ ^8 F& O据市场监督管理局金沙分局徐 勇介绍,上周五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工作人员在检查双方合同时,发现该销售中心将车位使用权的转让价格定为10万元,但收取的定金为3万元并开具了收据,已经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属于违法行为。; z& h' t, ^7 j. w5 M
7 |+ S9 B; U/ h9 J: ~2 g& c本周一,市场监管人员前往该企业进一步检查时,发现卓越华宸世纪的开发单位收取金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定金总共有230笔,超收部分从5000至70000元不等,共计248.5万元。徐 勇说,这起违法行为是今年《民法典》生效后,在通州发现的有关定金超收的首例。对超过的部分,消费者可以主张不发生定金的法律效力,可以与开发单位协调要求退款或者转为预付款。在日后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开发单位对超过的部分适用定金罚则予以没收的,市场监管部门一定会为消费者维权。目前,对该起违法行为正在进行进一步调查,待核实后,会对涉事企业进行处理。(记者 潘冬冬) V, P A+ y8 M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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