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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港港]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典型案例(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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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7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2021年1月14日和1月16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李某从事进口冷链食品加工的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用冷冻肉类加工成卤菜半成品销售,其冷库内储存有进口冷冻猪后腿肉(原产国西班牙)2批次共133箱,其中,生产批次号250220、生产日期2020/6/16的冷冻猪后腿肉128箱;生产批次号250320、生产日期2020/6/17的冷冻猪后腿肉5箱。经查,该货物由当事人从苏州某公司购进,并由供货商送货上门。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酸检验报告单,但无法提供该货物的《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为了确保进口冷链食品安全,海安市市场监管局督促当事人于2021年1月29日将上述货物移交至集中监管仓全面消杀。

2021年1月27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如皋吴窑缪某的冷库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冷库内存放有进口冷冻绵羊肚、羔羊肚(原产国新西兰),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规格为20公斤/箱,共85箱合计1700公斤。经查,缪某购进上述进口冷链食品用于销售,其提供了产品的海关报关单、检验检疫及货物在上海第三方消毒证明、核酸检测报告,但无法提供该批货物的《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购货时,缪某未查验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为了确保进口冷链食品的安全,如皋市市场监管局督促当事人于2021年1月29日将上述货物移交至集中监管仓全面消杀。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目前此案正在办理中。

案例3:启东市龙津超市销售无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的进口肉制品案

当事人销售未进集中监管仓检测、消杀的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涉嫌未执行南通市《关于加强南通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关于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通告》的规定,依据南通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明确依法打击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通知》(通肺炎防控办〔2021〕4号),启东市市场监管局已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启东市公安局处理。

案例4:海安市仟惠日本料理店经营无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未进集中监管仓检测、消杀的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涉嫌未执行南通市《关于加强南通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关于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通告》的规定,依据南通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明确依法打击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通知》(通肺炎防控办〔2021〕4号),海安市市场监管局已将该违法线索移送海安市公安局处理。

2021年1月29日,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通州区张芝山镇郭全堂火锅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厨房冰柜内存有进口的冷冻猪颈骨(原产国爱尔兰)和冷冻猪龙骨(原产国加拿大),共计100余公斤。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进口冷链食品的进货凭证、海关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和核酸检测合格报告,但无法提供该批货物的《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另查明,当事人密切接触该批进口冷冻肉品从业人员也未进行核酸检测。执法人员立即对上述进口冷链食品进行查封,并联系疾控部门第一时间对相关食品、环境及人员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来源:南通市场监管
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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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3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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