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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投资,理性别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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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6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投资,理性别任性!
    投资的法律风险
  你知道吗
  投资可以划分为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实践中,由于受投资流程不规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当事人可能会就投资人的“投资款”究竟属于股权投资还是债权投资产生争议。那么,如何防控投资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妥善处理相关纠纷,小编带您通过下面案例了解下。
  案情简介
  甲与乙系朋友关系。2010年,乙准备开设一家娱乐中心,询问甲是否投资,甲遂向娱乐中心投资200万元,后娱乐中心认可收到甲的200万元投资款。后续装修、工商登记等都由乙负责,甲未参与。乙在沟通中未提出将甲登记为股东,也没有将娱乐中心的企业形式告知甲,甲亦未参加企业章程的制定。工商备案显示,娱乐中心注册资本100万元,设立股东为乙及案外人,分别出资50万元。
  甲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投资合同关系,返还投资款。娱乐中心则抗辩称甲的投资系股权投资,其无权要求返还出资。
  焦点问题
  甲的投资性质为何?
  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有何不同?
  如何区分:“股”“债”特点大不同,明确心意再去投
  01
  意思表示不相同
  股权投资中,投资者系以成为公司的“所有人”为目的,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持续经营”获取收益。而在债权投资中,投资者虽然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也可能有所关心,但其根本目的在于获取“相对固定的收益”,即投入资金的增值。
  02
  主体地位有区分
  股权投资中,投资主体即为公司的股东,其可以直接或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但是在债权投资中,投资者实际是债权人,仅享有请求借款人到期还本付息的权利,不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权等。
  03
  法律后果差别大
  股权投资中,股东向公司投入资金后,相应资金成为公司的资本,即公司的资产。且股权投资中投资人不得随意撤回投资,否则将会构成抽逃出资行为,公司减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而在债权投资中,投资人所投入资金的性质并非公司的资产,而是公司的借款。故投资期限届满后,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本金及利息。
  04
  “股”“债”能否转换
  “债转股”通常为公司债务重组的一种特殊方式,“债转股”的实质是公司债务减少,注册资本增加,并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不同于“债转股”,股权投资并不能当然的转换为债权投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转债”的实质系股东抽回对公司的出资,这将直接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股东若要退出公司,必须经合法的股权转让或法定的股权收购程序,不得径行抽回出资。
  该案中,甲未被登记为娱乐中心的股东、投资款也未被登记为娱乐中心的注册资本,其亦从未参与娱乐中心的经营管理,故其对娱乐中心的投资应认定为债权投资,而非股权投资。故,甲有权要求娱乐中心返还投资款。
  风险防范:谨慎选择作出“最优选”,理性投资促进“双循环”
  (1)理性选择:“小投资”也有“大作用”。
  投资者在投资时,应当根据自身收入结构及经济状况进行理性投资,切勿盲目跟风。
  (2)全面考察:“写清楚”才能“好相处”。
  建议投资者在投资前对投资对象进行考察,了解其生产经营状况,考察其是否存在潜在的经营风险。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选择投资方式,并在签订书面投资协议时即对投资的性质进行约定,并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内容。
  (3)及时登记:“有身份”才是“真股东”。
  投资者对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的,在签订投资协议后,应当督促公司及时修改公司股东名册及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确保投资者股东权利的实现。债权投资虽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但投资者应当谨慎保管投资协议及取得投资收益的相关凭证,为主张权利保留证据。
  (4)持续跟进:“常了解”才能“保权益”。
  股权投资者作为公司的“所有权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有更多的了解途径。可以通过查阅股东会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对于债权投资者来说,为确保投资安全,亦应当在投资后通过及时查看公司的审计报告等方式跟进了解公司的财务情况及潜在风险,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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