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证不符、恶意挂床住院、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
5、虚记、多记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7、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套用项目收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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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处理,构成犯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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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本人社保卡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社保卡冒名就医;
2、使用本人社保卡为他人开具药品或实施医疗检查、治疗项目;
3、使用社保卡超量开药、囤药或转卖药品谋取不正当利益;
4、套取个人账户基金,或用社保卡购买日用品、生活用品、保健品等;
5、隐瞒意外伤害原因,将应由第三方负担的费用纳入医保支付;
6、参与或配合定点医药机构套取医保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