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滨论坛

点击扫描二维码

查看: 1610|回复: 0

青少年应该受到哪些保护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4-8-3 08:38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0-11-17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青少年享有生存、发展和受保护的三项基本权利。 要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育青少年成长。 青少年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同时,青少年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我国法律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原则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予刑事处罚的,由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这些机关和专门人员要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有关法律还规定,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在判决前,各种大众媒介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等资料。 对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和就业方面不应受到歧视。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遵守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 女童的受教育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儿童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任何使适龄儿童辍学的情况均是违法的。 女童只有受到教育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并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起凤社区团支部转载)
    南通0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无图版|站务联系 | 商务合作 | 平台公约

    信息产业部备案:苏ICP备05014191号-1 经营性ICP许可证:苏B2-20110445 苏公网安备 32060202000307号 © 2001-2019 0513.org All Right Reserved.

    投诉争议 技术支持:第一互联 GMT+8, 2025-12-29 17:02 , Processed in 0.144433 second(s), 11 queries , MemCache On. 站点统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