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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正在执行判决的情况下,男子黄某周仍将已查封房屋的附属车库出售给他人。近日,市人民法院对黄某周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诈骗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其退赔赃款50000元。 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市人民法院先后三次作出判决,要求黄某周、孙某给付启东农商银行和合支行借款本金599920元及利息,给付袁某某借款150000元及利息,给付黄某辉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法院对上述三起案件立案执行过程中,多次查封黄某周、孙某所有的位于市区长龙二村的一处房屋。 黄某周在明知法院正在执行判决的情况下,于2017年7月6日私自将已被查封房屋的附属车库出售给高某某,得款178000元。 法院另查明,2017年,黄某周名下一处银行账户共计收入179793元,上述财产未向法院申报。黄某周将上述钱款用于偿还他人债务、日常开支等,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同年3月,黄某周来到一家房产中介,谎称自己是怡福花苑某房屋业主,委托中介销售上述房产,并签订委托销售房产合同。后该中介将上述房产卖给被害人赵某,并将赵某支付的预付房款50000元交给了黄某周,黄某周用上述钱款用于还债及个人消费等。 2017年12月4日,黄某周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黄某周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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