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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刑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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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8-10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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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8-10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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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8-10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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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0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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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9-8-10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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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无交通违法行为,责任认定为主要责任。。。。。
要么交警队的脑残,要么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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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8-10 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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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9-8-10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钱能通神!前2天,杭州那女孩不是以70码的速度撞了保时捷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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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8-11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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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1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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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1 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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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1 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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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9-8-11 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浙江
现在非机动车的人是弱势群体,弱势群体很可怕,就象颗定时炸弹般可怕,他们中很多人全然不会顾及交通法规的存在,不顾及自身的安全,一旦出了交通事故,更是把按交通规章正常行驶的驾车人拖进无休无止的精神和财力的耗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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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8-12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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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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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0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把交警队的责任认定书贴上来看看,不会没有任何理由就定给你主要责任的。。
你行驶的道路是双向几车道?还是无中心分隔线?事故后你机动车检测是否有不合格的地方?非机动车驾驶人是和你同向行驶还是反向行驶或横穿马路?若横穿时是否在人行横道内?若同向或反向是在哪个车道内,你又是在哪个车道内?事故时天气状况,你的刹车痕迹是多少?等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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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8-13 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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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你给出的是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不是交警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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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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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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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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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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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9-8-13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首先我觉得你在心态上有很大的问题,不管你在这次事故中有没有责任,受害人被你撞死这是事实,一条人命就这样消失了,可看你字里行间没有一丝对死者的内疚,有的只是想急于摆脱自己责任,逃脱刑罚的迫切,这一点让我很愤慨。
另外就以上你提供的材料来看,如东交警队的认定是正确的。
你驾驶的机动车事故检测后不合格,你遇到情况时没有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这在此事故后果中占了主要因素。
至于你所说的受害方是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上路,对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3项明确规定了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醉酒驾驶。所以说受害人酒精检测22mg/100ml远没有达到醉酒的法定界限。
交警队责任认定出来后,就会找你们双方进行调解,按着责任认定会提出3:7的比例由你们双方协商,你们可以在3:7至1:9之间协商,第一次协商不成功,会第二次约时间再次协商,还是不成功的话交警队会结案,材料提交事发地检察院,对你提起公诉交通肇事罪,受害方可以提请附带民事赔偿。接到法院传票后你就可以提出取保候审。
你现在最好的解决办法是不要再在责任认定上纠缠了。积极赔偿受害方,这样才能在法院审理判决时适用简易程序。
一般情况下事故后能及时报警,积极抢救,积极赔偿的,像你这种案子是不会判实刑的。基本是判一年半缓期一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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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再针对你申请复议时提出的5条理由逐一解答:
1:你所提出的胡承元血液检测酒精浓度22mg/100ml,交通安全法里只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而没有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员不得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上路,所以这条不成立。
2:胡承元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此条如东交巡警大队已于确认。
3:胡承元的非机动车不符合安全标准,如东交警亦已确认。但你所提出的他的车没有经过登记,这与此事故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不应采纳。
4:唐华的机动车苏FJA935经如东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检验合格至2010年04月有效。这只能说明你的车在2010年04月以前不需要强制检测,不能说明你的车在发生事故是是符合安全规范的,事故后的车辆检测证明了这一点。
5:当时事故是2009年5月20日20:05时左右,天气正下雨,苏334省道复线,该路段无路灯,黑色路面,机动车驾驶人唐华在机动车道的行车道上正常行驶,无交通违章行为。夜间行驶,应减低机动车驾驶人唐华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 (相反,正因为天气不好,视线不明,机动车驾驶员更应该小心谨慎驾驶,而你直接将人撞死,可见车速虽不至于超速,但也不会很慢,另外遇见情况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才会导致事故的后果。所以机动车驾驶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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