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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民声] 和谐社会不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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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10-11 19:09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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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只要本宅基地权属人就够了,家里内部财产分配政府不插手,自己协商或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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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1 19:13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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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1 19:16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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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1 19:18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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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1 19:2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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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只能证明房子,宅基地使用权则要以使用证和宅基地分配政策来判定。这种事农村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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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1 19:25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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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1 19:26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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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1 19:32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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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1 19:33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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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不是三个人赔给你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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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1 19:35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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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1 19:4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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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农村本来就是继承、分配关系错综复杂,拆迁绝不可能等各家各户处理完毕再拆,这样猴年马月才完成,所以一般只按宅基地权属签字就够了,宅基地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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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1 19:44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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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1 19:45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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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1 19:56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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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宅基地证在另行取得新宅基地已经失效了。法院认定案涉被拆迁房屋初始建造时建房人口为张某甲、张芝成、张某丁、张云跃、张某丙五人。只能按此断定当时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去世一个,另一个之后分新宅基地后,只能是另外三人共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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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1 19:58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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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1 19:58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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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1 19:59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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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张某丁在1987年另行建房前,单独成户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因没有证据证明张某丁在它处有居住房屋,应认定张某丁取得了当时所使用的正屋东首一间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视为案涉被拆迁房屋的共有人就共有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达成了一致的分割意见,即正屋东首一间(建筑面积25.20平方米)归张某丁所有,其余房屋归张某甲、张芝成、张云跃共有,但是在其余房屋中难以确认张某甲、张芝成、张云跃的贡献大小,则张某甲、张芝成、张云跃对其余房屋各享有1/3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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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1 19:59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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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1 20:0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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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问题,可以按照合理的“嘴巴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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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1 20:03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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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1 20:03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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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建造时间久是判断是否违章的依据?再久有82、87年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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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10-11 20:07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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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初之前没有啥法律文书。你的法律文书也是87年后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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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1 20:09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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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1 20:09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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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你爸盖的,房子钱归你爸呗,可是你爸也无法证明大家都没出力啊,只能按大家都出力来推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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