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今,很多家庭觉得生男生女都一样,但不可否认的是,仍然有人更喜欢男孩。
可是,因为没生男孩而被告上法庭的事,你听说过吗?
文 | 王芳
喜得千金竟成离婚导火索
北京市一家妇幼保健院的产房外,一家人焦急地等待着。
终于,产房里传来了婴儿啼哭的声音,声音特别洪亮,大家都高兴坏了。婆婆薛红最兴奋,她确信,自己终于可以抱上孙子了。
很快,护士推着产妇和孩子出来了:“母女平安,恭喜你们新添一位小公主。”听到这话,薛红突然愣住了,不敢相信地问道:“是个女儿?”护士以为她是太高兴了,便重复道:“是个女儿,6.2斤。”
这下,薛红彻底崩溃了,一屁股坐在地上哭了起来,口中还不断哭喊:“怎么会是女儿?王琳,你还我孙子!”儿子张凡知道母亲一心想要孙子,如今却生了个孙女肯定难过,便提出让妻子王琳给母亲“认错”。王琳怎么受得了这样的委屈,生男生女也不是她可以决定的,当即拒绝道歉。这时,薛红抽噎着说道:“王琳,我可以不跟你计较,但你必须向我保证再生一个儿子!”“我又不是神,我想生什么就能生吗?”“既然生不了儿子,那你就和张凡离婚吧。”
见薛红如此这般刁难,王琳的父母非常恼火:“我女儿刚刚生产,你们怎么能这样呢?”谁知,薛红却振振有词:“我和王琳之间是有协议的,生不了儿子就离婚是王琳自己答应的,我现在只是让她履行当初的诺言而已!”
王琳的父母越听越糊涂,原以为是亲家胡搅蛮缠,但现在看来似乎另有隐情。

儿媳怀孕,婆婆驾到
薛红很早就和丈夫离了婚,独自把儿子张凡抚养长大,母子俩的感情很好。张凡也没让薛红失望,虽然生于农村,却凭借自己的勤奋努力闯荡到了北京,并买房定居下来。后来,张凡和王琳相识相恋,并于2010年喜结良缘。两年后,王琳怀孕了,薛红专门来到北京照顾,并再三叮嘱一定要生个儿子,因为他们老张家是三代单传。可是,孩子还有好几个月才出生,谁也不知道到底是不是男孩,薛红心里总是不踏实。
这时,薛红从邻居口中听说可以去医院做胎儿的性别鉴定,便立刻回家找到王琳,“琳琳呀,咱们张家必须要生男孩儿,可不能到了你这里就后继无人了,要不,你去做一个性别检查,这样我也放心了。”王琳听后笑着说:“妈,现在医院都明确规定不允许做这种检查。”王琳的回答让薛红很失望。
不过,随着王琳怀孕的月份不断增大,薛红的这种忧虑越来越小,因为王琳自从怀孕之后特别喜欢吃酸的,而且肚子也是尖的。薛红觉得,王琳怀的十之八九是个男孩。为了确认自己的猜测,薛红还七寻八找地请了一个老大妈,传说她一眼就能判断别人怀的是男是女,有不少人怀孕都被她猜中了。看了王琳的肚子,她也觉得怀的很可能是男孩。
薛红一听很高兴,认定儿媳怀的一定是儿子了。所以,在当晚吃饭时,薛红就给了王琳5万元的现金,“琳琳,你怀孕辛苦了,你是我们张家的功臣,这5万是给你生儿子的奖励。”王琳没想太多,就接了过来。只是,这事还没算完。

为抱孙子,婆媳签订“生儿协议”
虽然薛红认定自己马上就能抱孙子了,但是,毕竟孩子还没出生,她心里还是不踏实,她觉得自己得想一个万全之策。
这天晚上,张凡因为有应酬没有回家吃饭,薛红就在饭桌上和王琳深谈了一次。“琳琳,你一定要努力生个儿子,生儿子比生闺女好,你们老了也有人养你们。”“妈,生女儿也会养我们呀,这是法律规定的,您就不用操心了。”“那怎么行,一定要生儿子的。”说着,薛红就拿出一个协议递给王琳。
王琳本来是笑着接过协议的,可看完内容,她就笑不出来了。原来,这是婆婆写的一份婆媳生儿协议,上面列明:“王琳一定要为张凡生个儿子,如果生下儿子,薜红就奖励她8万元现金;如果第一胎生下女儿,就再生一个儿子,否则只要张凡提出离婚,王琳就必须同意。对于王琳生下的女儿,张家不会抚养。”
王琳本来不想签这个协议,她觉得婆婆是想要孙子想疯了,但是考虑到自己和婆婆生活在一起,如果不签不知道还要搞出什么风波,而且丈夫也不可能真的因为自己生女儿就离婚,便在协议上签了字。可如今,王琳生的是个女儿,薛红抱着“生儿协议”不依不饶,让王琳很无奈:生男生女没有谁能决定,如果一直是女孩怎么办?而且,她也不想再生孩子,一个就够了。
眼看孙子是抱不上了,薛红便劝儿子张凡和王琳协议离婚。王琳自然是不同意的,薛红却以死相逼,张凡夹在中间左右为难,最后还是去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王琳还在6个月哺育期内,受法律的特殊保护为由,不予立案。张凡很开心,因为他本来就不想离婚,如今母亲也不能逼他了。薛红知道自己再纠缠离婚的事已经于事无补,于是便要求王琳把自己给她的5万块钱归还。王琳不同意,她觉得婆婆这么做很过分,给自己身心带来了很大的伤害,更何况,钱都给了也花了,哪有返还的道理?最终,双方不能达成一致,薛红便把王琳告上了法庭,要求她归还那5万块钱。
法律点:双方自愿签订的生儿协议是否有效?王琳生女儿是否需要返还婆婆给的奖金?
王芳释疑:本案中,婆媳俩签订的生儿协议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协议,只有条件达成时协议才生效,而且,所附条件也应该是合法条件而非非法的条件。
协议中约定“王琳必须生下儿子”,但是,生儿育女属于生理现象,不应由任何怀孕的妇女主观决定,我国法律规定禁止人为地对胎儿进行性别筛选,所以,这一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协议中还约定“只要张凡提出离婚,王琳就应该同意”也是无效的,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法律制度,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是不能通过契约来约定的,需要尊重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此,薛红和王琳签订的生儿协议是无效合同。但是,婆婆薛红已经给付儿媳王琳的5万元现金,是一个没有签订任何协议的行为,属于实践性赠与,赠与已经实现给付,是不能撤销的,因此,王琳无需返还婆婆5万元钱。
最后,法院驳回原告返还5万元现金的请求。王琳虽然赢了官司,但是,她并不开心,因为事情闹到这个地步,她和张凡的婚姻也不可能再继续了,最后两人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律师提醒
王芳
全国律师协会民委婚姻法论坛副主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010 5813 7472
生儿育女原本是为一个家增添喜乐的好事,但不容否认,仍有一些老年人比较执念于固有的思想,更希望抱孙子。老年人固然需要改进,但关键在于年轻的父母,应该在这件事上达成一致,尊重彼此的生育权,尤其是丈夫要给予妻子更多的支持和后盾,否则,因此伤害到婚姻关系就得不偿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