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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港港] 卖了2瓶没标生产日期的酱,销售者被罚3万元!法院:生产商须承担70%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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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1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A商店因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酱料被行政处罚3万元,此后该商店向酱料的生产厂家提出赔偿要求,双方为此闹上了法庭。记者20日从海安法院了解到,随着终审判决书的送达,生产厂商及时履行了应承担的赔偿义务,这起案件最终落下帷幕。

  2019年3月,群众举报A商店涉嫌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酱料,市场监管部门于当日立案。经调查,涉案酱料是A商店在2018年8月进购并上架售卖的。A商店所销售的未标注生产日期的2瓶酱料为B公司生产,销售价10元/瓶,货值20元。2019年7月,市场监管部门向A商店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在一周后作出处罚决定书:对A商店没收酱料2瓶、罚款3万元。随后,A商店如数支付了罚款。

  事发后,因与生产厂家B公司就罚款事宜协商未果,A商店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要求B公司承担全部损失3万元。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查封的2瓶酱料的商品条码以及双方之间销货单上注明的商品条码,能够认定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所涉及的产品确实由B公司生产并向A商店销售。

  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食品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本案中,B公司交付给A商店的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构成违约,并由此导致A商店被行政处罚而产生了损失3万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A商店作为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未履行进货勘验义务,亦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双方的过错,法院最终判令B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A商店自行承担30%。

  一审判决后,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食品安全问题事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

来源: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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