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滨论坛

点击扫描二维码

楼主: 11111111000

[随便港港] 中央创新区小海街道紫琅社区,欲迁址封闭式小区内部住宅楼办公?业主联名反对!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7-16 10:02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紫琅社区和 小海街道在未征得业主同意强行要进入中创都市花苑小区内部办公,霸道至极
回复 支持 2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7-16 10:02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现在明明有个门面朝外的办公场所,就因为嫌简陋非要搬。搬到一个封闭小区内部一栋居民楼的一楼,人家进来办事要询问要登记这么麻烦不谈,连个门都不容易找到。领导你们咋想的,不是要便民吗?这是便民吗?
回复 支持 3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7-16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建议一定要把小区配套用房 配置搞清楚,哪些是社区的(除了社区办公用房是社区使用,前提是社区在其它地方没有办公用房,社区来办公理所当然,除此之外,社区无权来处置其它配套用房),哪些是全体业主的,是业主共有部分由业主代表大会授权业委会处分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7-16 10:11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我们去信访 小海街道办事处动不动和我们要么瞪眼要么扯党 我就不懂了: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求共产党员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摆在高于一切的位置上,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应当首先想到党和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希望小海街道的相关工作人员看看,别想着怎么对付老百姓 怎么政权强压,啥也不是
回复 支持 10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7-16 10:22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根据《物权法》第70~73条,“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即使街道拥有社区用房的所有权,但业主有对小区共有部分的管理权,居委会未征得业主同意,强行将办公地点入驻小区是不合法的。有理有据
回复 支持 5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7-16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长江之尾11 发表于 2020-7-16 09:51
你们业主反对一定要有摆的上台面的理由,建议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南通市档案馆或南通市城建档案公开申请小区规 ...

国家规划给本小区的居民的党建、活动用房,变成街道、社区某些人眼中的私自财产了。现在每个新建小区都配备了这种用房,不由想起了电影中鳌拜的一句经典名言:“我都要!”
回复 支持 4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7-16 10:2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在封闭小区里搞对外办公场所,不知道这个负责人脑袋是不是被撞了。官威大到不行,都不知道是怎么做到这个位置的,不知道对不对得起为人民服务这五个人字
回复 支持 7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7-16 10:26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在一个封闭的小区内搞一个紫琅湖社区,来来往往办事情的人那么多,严重侵犯了业主的安全,降低了业主的生活水平.为了应付省里领导的检查而想到把工作地点换到封闭小区内,这种思想是要不得的,不是共  产 党一贯作风!
回复 支持 3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7-16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回复 支持 4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7-16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即建筑区划内除业主专有部分、市政公用部分及其他权利人所有部分之外的部分,属业主共有。
回复 支持 3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7-16 10:3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走走停停! 发表于 2020-07-16 09:15
居委会在封闭的小区里办公。坚决反对!

坚决反对
回复 支持 2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7-16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政府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由开发商代建项目,所需费用由土地款抵算,这些配套用房归属是政府的,无争议
回复 支持 2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7-16 10:35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坚决抵制小海街道紫琅居委会进驻封闭式管理小区
回复 支持 2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7-16 10:35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长江之尾11 发表于 2020-07-16 10:31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即建筑区划内除业主专有部分、市政公用部分及其他权利人所有部分之外的部分,属业主共有。

小海街道领导和小海派出所所长跟业主们普法,让业主们去告他,然后他拿着纳税人的钱来请律师和业主打官司
回复 支持 3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7-16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故建议小区业委会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小区土地出让合同
回复 支持 2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7-16 10:38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政府可以出来管管了吗?民意已在此表达得清清楚了!相关部门不要太一意孤行
回复 支持 3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7-16 10:43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希望政府相关负责人倾听民意 不忘初心 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
回复 支持 2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7-16 10:50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广东
哈哈哈,我就看热闹
回复 支持 2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匿名
发表于 2020-7-16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2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0-7-16 11:15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3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0-7-16 11:18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4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8-27 18:26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0-7-16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社区办公设在封闭小区内?是不是还要人给他们站岗放哨啊,比肩中央领导!!
    回复 支持 3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7-16 11:4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tony3207 发表于 2020-07-16 11:28
    社区办公设在封闭小区内?是不是还要人给他们站岗放哨啊,比肩中央领导!!

    还不交物业费,说我小海街道紫琅社区不用物业管理,我比你们业主大,我是大业主,那其他小业主也可以不要物业管理了,都被小海街道带头不交物业费呗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无图版|站务联系 | 商务合作 | 平台公约

    信息产业部备案:苏ICP备05014191号-1 经营性ICP许可证:苏B2-20110445 苏公网安备 32060202000307号 © 2001-2019 0513.org All Right Reserved.

    投诉争议 技术支持:第一互联 GMT+8, 2025-12-16 06:56 , Processed in 0.215187 second(s), 18 queries , MemCache On. 站点统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