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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民声] 中港翡翠城车位之争,一场开发商、媒体、法律从业者对业主利益的收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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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中港翡翠城这个屡屡见诸报端的“明星楼盘”又又又上媒体了。中港翡翠城这个楼盘好像从出身之日起就自带流量,买房人因房屋渗水跳楼才能退房、房屋墙面反复修反复脱落……很难想象这是一个怎样的开发商才能开发出这样质量的房子。

这个“明星楼盘”这次再登上媒体,跟之前有点不一样,事情的原委是怎么样呢?据报道是因为开发商将未销售的车位全部上锁,只销售不出租。同时,开发商指使自己聘请的物业公司在小区门口立一牌子“非固定车位禁止进入”。看完报道我震惊了,业主买了房子却被禁止进入小区,这都社会主义新时代了还会发生这种事?按照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这逻辑,买了房子的业主不一定可以自由出入小区;但是只要你买车位,不管你是谁,小偷也好、抢劫也罢都可以随意自由出入小区。为了抢钱把小区业主往火坑里推的丑恶嘴脸暴露无疑,说真的,遇到这样的黑心的开发商、这样无良的物业公司,心疼业主三千遍。

再看6月28日《城市日历》关于该事件的报道,不得不感慨,媒体确实是无冕之王,因为它能让你看到听到它只想让你看到听到的。《城市日历》的报道简洁有力,但似乎对事实的选择性大了一些。对于业主反映的开发商对车位只售不租、物业禁止未买车位的业主进入小区等事实绝口不提,反而找来一个南通濠阳律师事务所的半吊子律师,用《合同法》来为开发商撑腰站台,对业主反映的开发商违反《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只字不提。业主也是一脸懵圈,说好找媒体来维权,怎么到最后自己反映的问题一个也没曝光出来?


最后说一下这个在《城市日历》里粉墨登场的张律师吧,镜头前一本正经的大谈《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和意识自治,最后还不忘总结一句话就是开发商有自由选择权。那么事实是否如他所言呢?我作为一个法盲,百度了一下,这方面江苏还真有立法。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是这么表述的“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这么看来,这位张律师要么是业务不熟练,要么是因为某些难以言说的原因选择性胡说。


这起看似很普通的车位纠纷,其实背后是开发商违法对业主权益的侵害,是媒体选择性的失语、是法律从业者的荒谬。普通百姓一生积蓄买套房子,最后落个有家不能回的悲惨结局,这是社会主义新时代绝不允许发生的事。“群众利益无小事 一枝一叶总关情”,对于这样明显违法侵害业主利益的事,南通市、南通开发区的主管部门应该不能再装聋作哑甚至隔岸观火了,该有点作为了。





南通0

点评

租车位开发商一年能拿几个钱?把车位卖了,也好清盘,全身而退  发表于 2020-7-2 13:44
实则是监管不到位,业主在利益团体面前属于散兵游勇。  发表于 2020-7-2 12:15
匿名
发表于 2020-7-2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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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 11:29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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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5-9-27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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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20-7-2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现在媒体谁给钱帮谁说话, 看似公平 ,其实导向很明显,也不知道良心会不会痛。
    经常听说开发商欺负业主,第一次听到说业主欺负开发商。
    明明是开发商物业先占有业主临时车位,然后逼业主买车位,城市日历变成业主逼开发商租车位。
    中港翡翠城大部分业主是有车位的,最多还有3成车位没有卖出,现在1期业主访客过来都进不来1期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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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7-2 11:31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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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7-2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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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年到18年也不是全收费的,其中有几年确实是免费随便停,是历经了两次收费堵门的事情,从17年左右开始装了门禁、设置了收费牌,正儿八经一直收临时停车费用的,之前有一段时间也想收的但是抵触堵门的多就不了了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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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5-9-27 10:03
  • 签到天数: 7 天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20-7-2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潇湘遥月 发表于 2020-7-2 11:45
    14年到18年也不是全收费的,其中有几年确实是免费随便停,是历经了两次收费堵门的事情,从17年左右开始装 ...

    收费是一直收,只是有部分人是没有交钱,也有很多人走14年就开始租车位按时缴费的,16年后租车位的更加多了而已,物业也承认他14-18年收了不少租车位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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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7-2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相关职能部门不作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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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7-2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建议媒体采访时要多听多方意见,不能选择性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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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7-2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建议小区业主找市人防办查一下小区的地下人防工程是多少,要求租用地下人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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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7-2 12:12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第四日 发表于 2020-7-2 11:50
    收费是一直收,只是有部分人是没有交钱,也有很多人走14年就开始租车位按时缴费的,16年后租车位的更加多 ...

    收费收的是出租位的费 出租出去了收费有什么奇怪呢?部分人没有交钱?为什么部分人停车不交钱呢?别人买的买 租的租都交钱了 为什么部分人就是不交呢? (别来说物业管理问题了吧 想占便宜就什么都说物业 ) 门口加杠收费也是这两年才开始的 之前也确实是有免费一段时间租和不租的都可以停进来 ~ 不然为什么那么多有车位的业主反映自己车位被占?除了物业管理问题 也有其它车主自己的问题吧~ 物业也承认收了很多租车位的费用?那正常出租车位就正常收费   这话说的好像出租车位收费不对了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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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7-2 12:12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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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7-2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重磅|江苏新规|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人为业主委员会,而非建设单位!



    【陈召利律师按】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对小区停车位归属问题悬而未决,司法实践因此争议不断。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有剩余费用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管理办法和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似乎间接确认了业主共同享有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权,但是相关管理办法和具体收费标准至今尚未出台,原因不得而知。经检索相关案例,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江苏坤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坤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与盐城市文华名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2019)苏09民终3449号民事判决。但是,江苏省许多法院似乎对此并不认可,依然普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之规定,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投资者并依法享有收益,例如:(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苏州中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香滨水岸(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申建成等车位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8)苏05民终3125号民事判决;(2)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南京王府名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泰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8)苏01民终2463号民事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即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人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住宅小区内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可以由下列主体作为平时使用人:(一)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由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作为平时使用人;(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平时使用人;(三)依法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平时使用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体。”对于江苏省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无疑又是一大噩耗。因此,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人是谁,取决于小区是否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此后法院将会如何裁判,我们拭目以待。

    希望争取权利,住宅小区还是先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吧!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29 号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已于2019年11月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

                    2019年11月13日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平时开发利用,加强监督管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贯彻应建必建、质量至上、平战结合、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谁使用、谁维护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纳入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将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纳入城市管理体系和公共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人民防空行政管理职能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医疗卫生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经上级人防主管部门评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人防主管部门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内容,明确人民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的建设位置、规模等要求。

    第八条 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与地下交通干线、地下疏散通道、地下商业设施等地下建筑的连通。人防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连通计划并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

    第九条 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交通干线和交通综合枢纽等地下工程,其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应当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初步设计审查。

    第十条 城市和依法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不含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总建筑面积5%至9%的比例建设防空地下室。负责组建群众防空组织的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建设人民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防护级别、建设规模、布局方案由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进行易地修建和管理:

    (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二)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地形或者建筑结构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等密集,人防工程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四)按照规定标准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

    (五)满足详细规划要求或者国家和省其他人防规划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调整由省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

    分期建设项目不能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承诺防空地下室与整个建设项目同步竣工;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承诺的,记入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失信记录。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以及选用专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防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专用设备的生产、安装和检测,应当由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和人员承担。

    第十六条 省人防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对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人员以及专用设备的生产、安装和检测人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依法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实行专业质量监督制度。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负责全面的质量监督,对防空地下室工程以及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的防护开展质量监督,并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内容等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平战转换专篇,并入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联合审查。

    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验收实行联合验收,并将防空地下室的空间位置、面积指标和地理信息等纳入建筑工程测绘内容。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承担平战转换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编制完成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落实平战转换物资储备要求。无法落实平战转换物资储备要求的,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储备平战转换器材、构件等。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设置人民防空标识,并进行实地标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人民防空标识标注。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人防工程专用设备进行质量检测。

    第二十三条 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检测报告以及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第三章 使用维护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属于社会公益设施,平时依法由使用人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平时使用人防工程,不得影响其防护效能。

    平时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维护管理制度,执行维护管理技术规程和规定,保证人防工程战备功能完好。

    战时或者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人防工程由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平时使用人应当服从调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地区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实施方案,定期组织对预留和储备的器材、构件等进行清点和维护保养,适时组织平战转换演练。

    第二十六条 住宅小区内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可以由下列主体作为平时使用人:

    (一)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由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作为平时使用人;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平时使用人;

    (三)依法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平时使用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体。

    利用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建设的人防工程用于平时使用的,平时使用人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七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向平时使用人出具书面凭证,载明平时使用人、使用期限等事项,在人防工程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 人防工程移交平时使用前,应当对专用设备设施等进行清点、登记。

    第二十九条 除按照规定由人防主管部门维护管理的人防工程外,其他人防工程未交付的,由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交付平时使用的,由平时使用人负责维护管理。

    平时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负责日常维护管理。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维护保养。

    第三十条 按照规定由人防主管部门维护管理的人防工程,其维护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他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由平时使用人或者负责维护管理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应当单独列账,并优先保障保修期满后该防空地下室防护结构和专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日常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

    第三十二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人防工程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完好;

    (二)人防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出入口畅通;

    (三)人防工程专用设备设施以及防汛设施完好;

    (四)人防工程内部无私自改造或者私拉乱接现象;

    (五)人防工程标识标注完整、整洁;

    (六)国家、省相关技术规程和规定明确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条 人防工程依法受到保护,禁止擅自拆除、改造人防工程专用设备设施。拆除、报废人防工程,或者因平时使用等需要改造人防工程的,应当按照程序报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人防工程规划、建设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平时使用人或者负责维护管理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保养,或者维护保养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按照要求及时维修、更新人防工程防护结构、专用设备设施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更新。

    第三十六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防工程建设使用信用管理制度,依法组织认定和公布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相关单位失信行为,并及时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省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平台。

    第三十七条 人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相关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提请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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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7-2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重磅|江苏新规|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人为业主委员会,而非建设单位!



    【陈召利律师按】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对小区停车位归属问题悬而未决,司法实践因此争议不断。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有剩余费用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管理办法和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似乎间接确认了业主共同享有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权,但是相关管理办法和具体收费标准至今尚未出台,原因不得而知。经检索相关案例,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江苏坤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坤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与盐城市文华名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2019)苏09民终3449号民事判决。但是,江苏省许多法院似乎对此并不认可,依然普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之规定,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投资者并依法享有收益,例如:(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苏州中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香滨水岸(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申建成等车位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8)苏05民终3125号民事判决;(2)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南京王府名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泰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8)苏01民终2463号民事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即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人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住宅小区内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可以由下列主体作为平时使用人:(一)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由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作为平时使用人;(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平时使用人;(三)依法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平时使用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体。”对于江苏省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无疑又是一大噩耗。因此,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人是谁,取决于小区是否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此后法院将会如何裁判,我们拭目以待。

    希望争取权利,住宅小区还是先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吧!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29 号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已于2019年11月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

                    2019年11月13日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平时开发利用,加强监督管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贯彻应建必建、质量至上、平战结合、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谁使用、谁维护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纳入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将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纳入城市管理体系和公共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人民防空行政管理职能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医疗卫生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经上级人防主管部门评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人防主管部门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内容,明确人民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的建设位置、规模等要求。

    第八条 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与地下交通干线、地下疏散通道、地下商业设施等地下建筑的连通。人防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连通计划并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

    第九条 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交通干线和交通综合枢纽等地下工程,其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应当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初步设计审查。

    第十条 城市和依法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不含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总建筑面积5%至9%的比例建设防空地下室。负责组建群众防空组织的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建设人民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防护级别、建设规模、布局方案由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进行易地修建和管理:

    (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二)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地形或者建筑结构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等密集,人防工程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四)按照规定标准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

    (五)满足详细规划要求或者国家和省其他人防规划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调整由省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

    分期建设项目不能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承诺防空地下室与整个建设项目同步竣工;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承诺的,记入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失信记录。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以及选用专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防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专用设备的生产、安装和检测,应当由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和人员承担。

    第十六条 省人防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对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人员以及专用设备的生产、安装和检测人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依法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实行专业质量监督制度。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负责全面的质量监督,对防空地下室工程以及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的防护开展质量监督,并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内容等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平战转换专篇,并入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联合审查。

    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验收实行联合验收,并将防空地下室的空间位置、面积指标和地理信息等纳入建筑工程测绘内容。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承担平战转换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编制完成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落实平战转换物资储备要求。无法落实平战转换物资储备要求的,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储备平战转换器材、构件等。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设置人民防空标识,并进行实地标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人民防空标识标注。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人防工程专用设备进行质量检测。

    第二十三条 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检测报告以及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第三章 使用维护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属于社会公益设施,平时依法由使用人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平时使用人防工程,不得影响其防护效能。

    平时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维护管理制度,执行维护管理技术规程和规定,保证人防工程战备功能完好。

    战时或者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人防工程由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平时使用人应当服从调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地区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实施方案,定期组织对预留和储备的器材、构件等进行清点和维护保养,适时组织平战转换演练。

    第二十六条 住宅小区内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可以由下列主体作为平时使用人:

    (一)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由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作为平时使用人;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平时使用人;

    (三)依法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平时使用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体。

    利用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建设的人防工程用于平时使用的,平时使用人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七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向平时使用人出具书面凭证,载明平时使用人、使用期限等事项,在人防工程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 人防工程移交平时使用前,应当对专用设备设施等进行清点、登记。

    第二十九条 除按照规定由人防主管部门维护管理的人防工程外,其他人防工程未交付的,由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交付平时使用的,由平时使用人负责维护管理。

    平时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负责日常维护管理。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维护保养。

    第三十条 按照规定由人防主管部门维护管理的人防工程,其维护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他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由平时使用人或者负责维护管理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应当单独列账,并优先保障保修期满后该防空地下室防护结构和专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日常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

    第三十二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人防工程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完好;

    (二)人防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出入口畅通;

    (三)人防工程专用设备设施以及防汛设施完好;

    (四)人防工程内部无私自改造或者私拉乱接现象;

    (五)人防工程标识标注完整、整洁;

    (六)国家、省相关技术规程和规定明确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条 人防工程依法受到保护,禁止擅自拆除、改造人防工程专用设备设施。拆除、报废人防工程,或者因平时使用等需要改造人防工程的,应当按照程序报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人防工程规划、建设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平时使用人或者负责维护管理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保养,或者维护保养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按照要求及时维修、更新人防工程防护结构、专用设备设施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更新。

    第三十六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防工程建设使用信用管理制度,依法组织认定和公布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相关单位失信行为,并及时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省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平台。

    第三十七条 人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相关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提请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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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7-2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楼主的言论有失偏颇,有误导舆论的嫌疑,开发商是禁止入内吗?住过的业主都知道,是让你们把非固定车位停到二期去,我想知道中港翡翠城二期就不是中港翡翠城的吗?这是物业不让你进小区吗?收收你的智商,别再误导人了。要么就实话实说。说违心的话跟真的一样,你睡得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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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7-2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现在的媒体有些从业者有时连基本的职业素养都没有,有时为了不可告人的目的,报道事实真像时不能客观公正,而是选择性报道,误导观众对事实不能够作出正确的判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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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7-2 12:3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广东
    张於同 发表于 2020-07-02 12:24
    楼主的言论有失偏颇,有误导舆论的嫌疑,开发商是禁止入内吗?住过的业主都知道,是让你们把非固定车位停到二期去,我想知道中港翡翠城二期就不是中港翡翠城的吗?这是物业不让你进小区吗?收收你的智商,别再误导人了。要么就实话实说。说违心的话跟真的一样,你睡得着吗?

    一期跟二期地下车位不是不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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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7-2 12:42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风雨~同舟 发表于 2020-7-2 12:34
    一期跟二期地下车位不是不通吗

    是不通啊 但也并不是物业或是开发商不让回家吧…… 现在的情况就是一期没有卖出去的车位不出租只销售了…只出租二期的车位 二期的车位和一期不通 有点路 所以业主觉得不方便~  大家下班回家累了不想多走路也可以理解~就问题解决问题吧~ 但是还是不要乱说什么不让回家这种话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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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5-9-27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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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20-7-2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Hiy 发表于 2020-7-2 12:12
    收费收的是出租位的费 出租出去了收费有什么奇怪呢?部分人没有交钱?为什么部分人停车不交钱呢?别人买 ...

    麻烦你去看下城市日历的新闻,新闻中说14年-18年,开发商地下车位免费给业主使用,事实不是啊,事实是租给业主使用的,昨天社区三方会议,开发商开始也说免费4年给业主的的,后来才承认是收了租金的,说的业主占了开发商便宜似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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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7-2 13:02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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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7-2 13:06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第四日 发表于 2020-7-2 12:50
    麻烦你去看下城市日历的新闻,新闻中说14年-18年,开发商地下车位免费给业主使用,事实不是啊,事实是租 ...

    麻烦你告诉我一下 为什么买的买了 租了租了 还有人占用别人的车位?自己有车位还要去占用别人车位? 不也是说明确实有部分人不租不买免费停进来? 按你这么说刚开始就买了车位的车主是不是也要去物业闹一闹啊 刚开始买和没买的都可以停进来 凭什么啊 花钱和不花钱的都可以停 那花钱的意义在哪里?  而且 现在的问题好像也不是租户和物业的金钱纠纷吧 ~  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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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5-9-27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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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20-7-2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Hiy 发表于 2020-7-2 13:06
    麻烦你告诉我一下 为什么买的买了 租了租了 还有人占用别人的车位?自己有车位还要去占用别人车位? 不也 ...

    我也是有车位的业主,部分业主想买想租我也支持,但我这边主要问题是亲戚朋友过来车进不来1期了,1期原来地面规划是有临时停车位的,据说是10%,大概100个访客临时车位,现在被开发商物业占用了,如果开发商把占用的车位补偿到地下,相信也没有那么多人喜欢停人家车位,之前车位被人占是因为物业不提供临时车位。还有就是不租也不买又不花钱的业主其实车不进小区,都停路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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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7-2 13:14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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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7-2 13:29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广东
    既然一二期不通,你让一期得业主停二期我觉得确实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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