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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港港] 南通市开发区小海街道星嘉花园 很多车库 违规从事缝纫机加工相关作业 扰民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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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0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南通市开发区小海街道星嘉花园多处车库   违规从事缝纫机加工相关作业生产加工经营等活动,加工过程为, 从事对外业务承揽床单和被罩类缝纫针加工业务或者纺织工厂对外发活代加工来料加工外包加工领活回家加工  等形式 ,利用 缝纫机进行缝纫加工生产工作,加工时间为长期作业,加工产品为床单,布匹 等 半成品, 长期以此为生产加工经营亦或工资收入来源。吱吱啫啫缝纫机生产噪音扰民相当严重。且不说是否有噪音扰民问题,车库改作加工生产用,是否已经属于违法行为,经街道反复劝解沟通仍屡教不改,造成小区住户严重生活困扰,请予以解决!诉求:取缔搬离!希望执法部门通力合作,杜绝类似现象重现。

小海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以下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不需办理营业执照情形)(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告知 其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不属于住改商,不属于小海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范围,理由是个人利用技能提供便民劳务活动,让我们向环保局投诉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但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不需办理营业执照情形):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车库 缝纫加工作业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适用范围,其行为属于查处对象。我方所理解如有错误请于指正,请书面说明理由,如无错误请对其立案查处!坚决取缔搬离,同时加大加强小海镇拆迁小区违规缝纫加工作业查处力度,以典型案例方式,形成震慑作用。多思考所琢磨,恢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
具体理由如下:
按照条文字面解读,无证无照经营豁免管理大前提为“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显然本案为在居民住宅性质房屋进行工业生产活动,与房屋住宅功能不符合。加工作业时间不固定,也不属于指定时间。同时本案虽为利用自己的技能,但是也不属于便民劳务活动。所谓便民劳务活动应当是以所在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并提供便利性的劳务活动(省内无相关解释定义,参照国内有关政府通常文件理解,如成办函〔2018〕62号确定为社区群众提供缝纫、理发、修理、保洁),通常解释:个人利用自己技能在居民小区或其他人员密集区域附近固定场所,为社区群众提供缝纫、理发、修理、保洁等住宅小区内的便民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案加工成品多为四件套布匹半成品,产品输出对象为服装纺织工业企业,属于纺织生产加工产业的一环,应定性为以营利为目的工业加工活动,与提供社区便利服务的目的是不一致的,甚至是矛盾的。试问,如果居民楼,每家都这样,还怎么住人,要求:搬离!
其二  是否属于住改商

我认为车库整天用于加工生产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理由如下:住宅是指专供个人、家庭日常生活居住使用的房屋。经营性用房是指用于商业、工业、旅游、办公等经营性活动的房屋。两者因用途不同而有本质区别。住宅的用途主要是生活居住,经营性用房的用途主要是经营性活动。从其用途可以看出,上述行为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为应当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其行为的合法性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2.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即使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只要没有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为的合法性仍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条款语义清楚、内涵明确,一审对该条款中的“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限缩性解释不当,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和第十六条第一款“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涉及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的,参照本解释处理”的规定,联通武汉分公司作为讼争房屋的承租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承担与业主相同的法定义务,故也应当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规定,上诉人张一作为本栋建筑物内的业主,无需举证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即可认定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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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1.             港闸区及时查处无证经营行为,恢复居民正常生活。12月9日,葛先生反映港闸区和盛林荫水岸36-1101号每天从早上到深夜一直有电动缝纫机生产的声音,噪音扰民。港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该地点确有部分人员正在进行缝纫机相关作业,分局执法人员要求查看其营业执照,该住户无法提供,我局执法人员明确告知其不能无照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因该地点为住宅,无法领取加工类营业执照,该户负责人承诺,于2019年12月9日前搬离。市12345在线平台据此回访,葛先生表示满意。

2.             小区噪音污染 已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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