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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监委管辖村干部这六种常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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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8 16:46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不断发展,村干部犯罪案件也呈现增长趋势。村干部犯罪的危害不可小视,既损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严重影响党和国家农村政策的贯彻落实,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危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村干部在履职过程中最容易触犯的六个罪名一律由监察机关管辖,六个罪名的详细解析如下。

一、贪污罪

(一)、罪名解释: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涉及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394条、第271条2款、第183条2款。

(三)、立案标准:

1.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刑法上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贪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前述2中六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贪污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贪污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前述2中六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述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受贿罪

(一)、罪名解释:受贿罪是指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二)、涉及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388条、第184条2款、第163条3款。

(三)、立案标准:

1.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2)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4)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5)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多次索贿的;

(7)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8)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3.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前述2中八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受贿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前述2中八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述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三、挪用公款罪

(一)、罪名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二)、涉及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185条2款。

(三)、立案标准: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2. 挪用公款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数额在100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3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384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5.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四、职务侵占罪

(一)、罪名解释: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涉及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1款。

(三)、立案标准: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也就是6万元以上(数额较大)、10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

五、挪用资金罪

(一)、罪名解释: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二)、涉及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

(三)、立案标准: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1)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罪名解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涉及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

(三)、立案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受贿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也就是6万元以上(数额较大)、10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

本文转载自“纪法视角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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