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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通过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并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想必骑电动车 的市民朋友,已经对《条例》里电瓶车驾驶、乘坐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头盔这项规定,十分熟悉了。 为保障自身的生命安全,不少市民也已经开始提前选购头盔。但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强制佩戴头盔 外,《条例》还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一)使用满十年;(二) 违反本条例拼装、改装或者加装;(三)制动、鸣号、灯光及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自行车;不得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 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不得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 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得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 全的装置。
违反《条例》规定,驾驶超过使用年限或者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二百元罚款;加装、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拼装的电动自行 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有拼装、改装或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条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驾驶员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此外,条例还明确提出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等九个方面的具体要求,不得醉酒驾驶,不得逆向行驶、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
同时,《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场所停放,应当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为了保障条例确立的各项规范有效实施,切实增强可操作性,条例对有关的义务性、禁止性规范如佩戴安全头盔等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明确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将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纳入个人、企业的征信管理体系。
来源:掌上南通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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