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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快讯] 公司以发补贴代替为员工缴社保,法院:缴纳社保是强制性义务,约定免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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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30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与员工签订合同时约定,以发补贴代缴社保。此后,员工要求公司为自己缴纳社保,公司则认为,根据当初的约定,缴纳社保的费用已经以补贴形式发放给了员工。双方为此闹上法庭。4月30日,海安法院发布2019年度劳动争议纠纷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该案入选其中。

2012年8月,某公司与张某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如张某不需要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可在合同其他约定事项中明确进行选择,在支付工资时将公司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一并支付给张某;张某不要求单位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

去年4月,张某向劳动监察部门提交投诉书,要求某公司依法为其缴纳2012年8月起的各项保险。2019年7月,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公司发放的社会保险补贴。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自行协商,以补贴等形式向劳动者发放费用,破坏了国家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利益,相关约定应属无效。但是,劳动者所领取的相关费用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因某公司提供的工资明细表并未得到张某认可,公司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已经将社会保险以补贴形式发放给了张某,故某公司请求判令张某返还代垫的社会保险费的主张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得拒绝履行。”法官提醒,劳资双方应避免以发放补贴的方式代替缴纳社会保险,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应提高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以免出现既要补交社会保险,又无法主张劳动者返回相关补贴的尴尬局面。
来源:南通发布
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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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 07:55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好听,不交保险的有多少自己去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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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20-5-1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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