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顾宗贤于2019年6月11日购买2只未对其通电通水,本人也未进行任何改造,全新出厂的,也未利用其进行生产、生活和经营性等活动未固化地面、未固定集装箱临时停放于自己的厂区内待售(合法购买的原供销社马仓库,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后川姜镇城管将我合法财产(2只集装箱)吊走,目前还将本人合法的2只集装箱给他人使用了,严重侵犯了本人的财产权。一审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居然认为其行为合法,我想请问1、在自己厂区内(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临时停放2只待售的,未对其通电通水,本人也未进行任何改造,全新出厂的,也未利用其进行生产、生活和经营性等活动未固化地面、未固定集装箱到底是否需要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如果需办理该怎么办,请给个范本,本人应该不是第一家停放该类集装箱在自己厂区里的人吧?2、在自己厂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肯定是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该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来管辖的,为什么川姜镇人民政府要越权执法,还有法律吗?还有公理吗?3、我想请南通中院慎重考虑,如果在国有建设用地范围进行建设施工是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还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到底是应该适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还是适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4、川姜镇人民政府竟然告知我们随时可以吊回去,我请问一下,我全新的集装箱被你们的越权执法弄坏了,已经卖不出去了,你叫我再拿回去怎么卖?再拿回去放在哪里?放在自己的厂里都要被吊走,还能放在哪里? 在此我恳请懂法不畏强权的律师朋友能帮忙接我这个案子,如果南通中院还是罔顾事实,不查明事实真相,我将继续聘请律师恳请江苏省高院依法再审。联系电话:13656288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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