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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之门] 海门水上临时过驳区开展船舶船名标识规范专项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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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1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规范海门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管理,严厉打击故意遮挡、涂改、使用虚假船名等突出违法行为,规范船舶船名标志,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决定从本月20日起至5月底,开展海门水上临时过驳区船舶船名标识规范专项整治行动,对进出海门水上过驳区作业的所有船舶,包括浮吊、运输船舶、配套服务船舶进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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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首船名标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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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尾船名标识规范

据了解,4月底前将规范浮吊、配套船舶船名标志,而5月25日前将规范进出海门过驳区作业运输船舶船名标志,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要求纳入整治对象范围的船舶,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海门海事处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可以逐步规范进出海门过驳区作业船舶船名标志。”

海门海事处特别提醒,进出海门水上临时过驳区作业船舶所有人、管理人应对所属船舶船名、船籍港标志开展全面自查自纠,保证船名、船籍港标识符合法规要求。浮吊业主应加强对拟作业船舶船名、船籍港标识情况的现场核实,对发现船舶存在未按规定标识船名、船籍港的,一律不予进行过驳作业。对未按规定标识船名标志的船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相关规定,对船舶开展安全检查,采取开航前纠正、滞留等措施。

来源: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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