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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港港] 退一赔三!品牌木门五年间问题不断,竟是以假充真的山寨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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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3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五年前,邵女士在新家装修后不久发现,房间所用的某知名品牌木门发生不同程度的变色现象。每一次报修,销售木门商家仅简单修补了事,对变色问题一直未有效处理。直至2019年4月,木门变色越发严重,邵女士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商家返还门款且给予赔偿。

  记者13日从海安法院了解到,随着终审判决的送达,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落下帷幕。南通中院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商家返还邵女士购门款21000余元,同时予以三倍赔偿。

  看中品牌定购木门

  2014年6月,邵女士家装修需要订购木门,于是联系家装设计师于某商榷此事。于某此前负责某知名家装加盟店的店面装修,遂将邵女士带到该店选购。

  在家装加盟店,老板吴某热情介绍产品,邵女士和家人看中一套木门、地板。因此前对该品牌知名度亦有所耳闻,邵女士在吴某询问是否定下来时便欣然应允,支付定金1000元。由于邵女士家装修的基础工程需三个月左右,双方约定,工程实施完毕后,再确认订单。

  当年9月初,邵女士联系吴某,要求安装木门和地板。派员到邵家进行一番测量后,吴某在出具的销售定货单上明确,邵女士定购地板、木门及配套产品,其中8扇木门及配件共计21000余元。邵女士认可并支付货款。

  问题频出实有隐情

  安装使用三个月后,邵女士发现,所谓的品牌木门出现了串色、开裂、吐碱等不同程度的变色现象,随即拨通了吴某电话,询问是否属于质量问题。对此,吴某解释说,天然木材受不同天气变化和环境影响,所以木材内部结构也会有所差异,其在加工后会出现不同色泽和纹路,应属正常范畴,并答应派人上门进行保养。邵女士暂时放下心来。

  令邵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工人上门保养后不久,变色现象如故。联系吴某,给予的答复都是如前一致,此后上门维修的效果也不理想。这样的状况一直延续了近五年。

  去年4月,邵女士无奈之下直接联系到木门品牌厂方。然而厂方派员上门查看后却告知她,这木门并非该品牌产品。邵女士大吃一惊,拿出定购单仔细核对上的木门型号、样式与门店、网上样品,发现果真如此。

  诉诸法律退一赔三

  随着时间的推移,木门变色越发严重。在多次交涉无果后,2019年7月,邵女士将吴某举报到海安消费者协会,要求给个说法。调解中,吴某称,当时由于厂方供货不及,且邵女士急于安装木门,所以就从联营厂购进了木门,而今该厂早已关闭。经消协调查得知,吴某口称从“联营厂”购进,实则系其委托其他厂家代加工涉案木门及配件,冒充该知名品牌产品。

  得知真相后,邵女士向吴某索要赔偿。因双方无法谈拢,邵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吴某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吴某实际交付的产品并非合同约定的品牌木门,而是该加盟店另行委托其他厂家代加工产品,故该店的行为构成销售欺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吴某作为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即退一赔三。故判决吴老板返还邵女士购门及配套产品货款21000余元,并赔偿损失64000余元。一审判决后,吴某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经营者而言,信誉是一笔无形的资产,是立足商场的根基。一旦失去它,便很难再有回头客,法律上亦要付出惨重代价。”在“3·15”消费者维权日到来之际,本案承办法官提醒商家诚信经营,同时提醒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擦亮眼睛,理性消费,不要被“山寨版”产品混淆视听。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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