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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如何核算?南通出台《通知》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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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2-13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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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20-3-6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疫情防控期间,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社会捐赠应如何做好会计核算?近日,市财政结合前期在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现场调研的情况,率先在全省出台《关于做好民间非营利组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接受社会捐赠会计核算的通知》。记者昨天从市财政部门了解到,新政策从会计制度的适用、捐赠收入的确认、捐赠资产的计价、捐赠资产的核算、捐赠款物的管理和捐赠收入的纳税六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范。

    据介绍,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如基金会、慈善总会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均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做好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会计核算。

    那么哪些情形不应被确认为捐赠收入呢?如果收到这类捐赠,会计在核算过程中又该如何具体操作?市财政局会计处负责人将其归结为四类,一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从委托方收到款物,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款物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无权改变上述款物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这种情形应作为一项代收代付业务进行处理,会计核算时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的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二是捐赠承诺(书面协议或口头约定)不应确认为捐赠收入,但可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三是接受的劳务捐赠不应确认为收入,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四是如果款物提供者提出捐赠时要求非营利组织为其提供一项服务,尽管这项服务的结果可能是无形的、不确定的或难以计量的,该项接受的款物也不能作为捐赠处理。

    《通知》特别强调,捐赠款物须按规定区分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进行管理,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所接受的款物,应全部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疫病救治和困难患者救助;会计对接受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上,要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账实相符、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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