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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爆料] 南通市北濠桥新村111幢603室王某疫情期间装修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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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2-28 11:17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范迪塞尔121 发表于 2020-2-28 10:42
你有本事上门给人家吃生活啊,没本事么就闭嘴,装个修都要发个帖子bb,二五八万的迟早在外面吃生活

英雄,期待你的精彩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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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2-28 11:24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范迪塞尔121 发表于 2020-2-28 10:42
你有本事上门给人家吃生活啊,没本事么就闭嘴,装个修都要发个帖子bb,二五八万的迟早在外面吃生活

听出来了,缺德事你没少干,搭子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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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0-18 06:04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20-2-28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通初中我不懂,我孩子高中,早上六点半起床,早读后七点半学校正式网络上课,一直到晚上五点半;然后六点还是六点半开始晚自习到九点半!!

    所以能忍吗??当然我小区也没啥装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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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10-30 15:40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20-2-28 11:33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家装修是为了更好的过日子,只是时间上需考虑一下楼上楼下业主的感受,互相体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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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2-28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范迪塞尔121 发表于 2020-2-28 10:42
    你有本事上门给人家吃生活啊,没本事么就闭嘴,装个修都要发个帖子bb,二五八万的迟早在外面吃生活

    因为要讨生活所以可以无德,不顾及他人感受,对他人造成影响,你的观点和那些卖假牛肉的黑心老板有何区别?你的良知给狗吃了?
    111-603就是顶着“不违法”的帽子,疫情期间肆意妄为。社会上个个像你这么个认知,库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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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2-28 13:16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装修有噪音啊 ,控制好装修的时间段应该好一些,不然从早吵到晚太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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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2-28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是想闹事呀,房主装修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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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2-28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区物业一般规定的都是上班时间可以装修,规定早上几点开工,晚上不晚于几点放工。没有考虑到目前疫情这档事儿。所以说,还是得靠大家自觉,考虑到当前的实际情况能够相互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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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2-28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12月28日在社区主任沟通后,上午陆陆续续电钻声,中午12点5分敲了几下榔头,12点20分钻了几下钻头,13点45分开始2个榔头,1个电钻相互交替进行,期间还有互动,截止目前噪音依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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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2-28 14:40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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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2-28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

    12点-14:00期间不允许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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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2-28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受下类似的装修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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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11-16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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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0-2-28 15:17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卡西莫多2019 发表于 2020-02-27 22:33
    楼主家装修时肯定没有开过电钻 敲过墙。要不然他不回来论坛说。

    特殊时期,要减少人员流动!再者这些装修师傅是本小区的吗?怎么可以随意进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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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11-16 10:20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0-2-28 15:2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范迪塞尔121 发表于 2020-02-28 10:42
    你有本事上门给人家吃生活啊,没本事么就闭嘴,装个修都要发个帖子bb,二五八万的迟早在外面吃生活

    呵呵,就是你家在装修吧,这么激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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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11-16 10:20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0-2-28 15:29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闻香识茶 发表于 2020-02-28 13:48
    楼主你是想闹事呀,房主装修很正常。

    现在疫情防控期间,很多人还没复工,老人小孩都没地方可以去。这个期间装修道德吗?
    小区管理也是差,随便让外人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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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11-16 10:20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0-2-28 15:30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来信12345 发表于 2020-02-28 14:33
    12月28日在社区主任沟通后,上午陆陆续续电钻声,中午12点5分敲了几下榔头,12点20分钻了几下钻头,13点45分开始2个榔头,1个电钻相互交替进行,期间还有互动,截止目前噪音依旧。

    楼主,对付鸟人要用狠办法。外人怎么可以进小区的,可以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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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3-20 08:36
  • 签到天数: 12 天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20-2-28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边上店铺也有人在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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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2-28 16:09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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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2-28 16:24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jiangsusheng 发表于 2020-2-28 16:09
    支持楼主闹事!!!你进四院给你脑子装修一下就很正常了!

    感谢支持!我们不闹事,之前多次多方反映,推来推去,发论坛也属无奈之举,仅是保护自己的权益,原居民的权益不受侵害,还疫情期间一个安静的学习、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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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2-28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疫情期间支持有噪音装修的没有一个好鸟,楼主已经说明是老小区,难道是真的住不下去了,如果是抢修另当别论。关于复工,首先考虑的是重大工程和大企业,然后再逐步复工。现在政府还是一直强调人员少走动。如果疫情期间在居民楼里这样装修,难道我们的政府要不需要反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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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2-28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普及下,以后无论自己装修还是他人装修,守法是最重要的,什么拉电闸了,上门开干了,真这么做了和法盲有什么区别,指不定催生激情犯罪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1日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3月28日
    四、对《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二)删去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删去第五项中的“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
    条例发布编辑
    (2005年12月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修订的条例内容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交通、城乡建设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各类功能区域和交通干线走向,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噪声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的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建设、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环境保护等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业主可以在业主公约中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和义务,由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物业管理组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报告。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应当设置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
    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或者移交有权部门、机构处理;需要及时处理的,应当立即处理或者立即移交有权部门、机构处理。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进行城镇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订,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编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区域声环境质量和重点噪声污染源定期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在城市市区主要交通要道、商业区和人口集中区域合理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加强环境噪声监控。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设置、运行、维护的费用由本级财政部门安排。
    用于噪声监测的计量器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强制检定合格。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 建设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项目或者设施,严重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当征求有关利害关系人、专家的意见,并在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附具对有关利害关系人、专家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未依法征求有关利害关系人、专家的意见,或者虽然依法征求了有关利害关系人、专家的意见,但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征求项目所在地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全体同意。
    第十三条 对于在城市市区范围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第三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在城市社会服务功能上进行统一规划。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避免环境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
    第十五条 新建居住组团和住宅楼内不得建设或者使用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
    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新建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套的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活、消费、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与相邻最近的居民住宅边界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三十米。
    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已建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临街、临路的房屋已经用作经营场所的,产生的环境噪声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第十六条 住宅楼内地下车库、设备间相邻上层为居民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造地下车库、设备间时采取隔声、防振等措施,避免对相邻上层居民造成影响。
    居住区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加强对地下车库的使用管理,引导机动车辆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正确使用地下车库,防止噪声、振动影响相邻各方的生活。
    第十七条 空调器室外机组等设备应当合理安装,符合安装规范,其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得对相邻各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已经安装使用的空调器室外机组等设备对相邻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停止使用、重新安装或者采取隔音等措施,消除噪声污染。
    新建建筑物在建筑设计时应当合理安排空调器室外机组的安装位置。
    第十八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及室外修缮等,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九条 居民在家庭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娱乐、体育锻炼及其他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和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使排放的噪声不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使用音响、运动器械等产生低频噪声的设备不得影响他人生活。
    第二十条 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娱乐等活动。在其他时间进行集会、体育锻炼、娱乐、促销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学校进行早操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的,应当合理安排时间或者采取降低音量等措施,避免对相邻各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二十一条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集贸市场、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边界噪声值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从事营业性活动的场所,不得在室外安装、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不得对外播放音乐和广告。
    第四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规划部门在确定城市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地铁、城市高架桥和轻轨道路等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前款所称防噪声距离,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尚未作出规定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建设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轻轨道路等交通工程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确需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声屏、建设生态隔离带以及为受污染建筑物安装隔声门窗等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在已有的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轻轨道路等交通干线两侧新建住宅的,住宅距离交通干线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小距离,建设单位并应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前款所指住宅前向购房者公布住宅区内可能发生的环境噪声污染情况,并对可能受环境噪声污染的住宅,采取安装隔声门窗等减轻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已有的交通干线与两侧住宅之间的距离过小,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逐步采取设置隔声屏、建设生态隔离带以及为受污染建筑物安装隔声门窗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区域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划定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的区域、路段和时间,设置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在依法划定的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和时间,机动车辆驾驶人不得违反规定鸣喇叭。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市区运输建筑垃圾、建筑材料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规定的通行路线应当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拖拉机不得在法律、法规以及市、县人民政府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对确需经城区过境的农业机械和向城市运送农副产品的拖拉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定行驶路线、行驶时间。指定的行驶路线应当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辆防盗报警装置应当规范安装、合理使用。机动车辆夜间停放在封闭式居住区内时,机动车辆使用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防盗报警装置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
    机动车辆驶入居住区或者驶过邻近居住区的道路时,不得违反规定鸣喇叭,不得对外施放音乐。
    第二十九条 火车、机动船舶、民用航空器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项目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的十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期限和使用的主要机具、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等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日期三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核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认定并出具证明。
    作业原因、范围、时间以及证明机关,应当公告附近居民。
    第三十二条 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在下列区域内禁止建设排放环境噪声的工业设施:
    (一)居住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区;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图书馆、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科研单位所在的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
    (四)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依法制定并实施城市市区范围内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搬迁计划。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工业生产活动:
    (一)机械切割钢材、铝合金等金属材料;
    (二)机械加工石材、木材等非金属材料;
    (三)其他严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工业生产活动。
    第三十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规定噪声标准的产品。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产生噪声的产品,其产品说明书和铭牌中应当如实载明产品使用时产生的噪声强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排放环境噪声超标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五)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六)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七)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者不遵守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八)机动船舶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九)从事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或者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组织编制交通、城乡建设等专项规划时未依法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没有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而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新建居住组团或者住宅楼内建设或者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或者再次使用的,可以责令拆除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证明擅自在夜间连续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或者不遵守作业时限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本条例禁止的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拆除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或者设备,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禁止作业的期间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居民在家庭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娱乐、体育锻炼及其他活动时排放的噪声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进行集会、体育锻炼、娱乐、促销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或者在禁止期间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娱乐等活动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从事营业性活动的场所在室外安装、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或者对外播放音乐和广告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排放环境噪声的工业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依法责令停业、搬迁或者关闭。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实行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地区,有关部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职责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拒绝、阻碍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中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含义,从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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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2-28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白红伟 发表于 2020-2-28 16:32
    疫情期间支持有噪音装修的没有一个好鸟,楼主已经说明是老小区,难道是真的住不下去了,如果是抢修另当别论 ...

    我支持你的观点!希望干扰尽快能够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学习需要集中精力,刚集中精力几声榔头响,刚集中精力几声电钻响,放弃学习,又不响了,再拿起书来,吱吱吱、Duang Duang Duang又开始了,等疯,心里一万个“草尼马”在怒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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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2-28 17:23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有点搞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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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2-28 20:15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徐州才牛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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