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新冠肺炎连续十日无新增确诊病例,江苏省已将疫情防控应急响应降低级别,正陆续有序复工复产。缘于“讲实情说真话”的光明时评,笔者就行政机关的行为也来有一说一: 2020年2月10日,抗疫紧张进行时,南通市公安局观音山派出所仍专程给崇川区观音山街道中沙社区袁志周即“袁建华故意伤害案”受害人,送达违法嫌疑人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这既是该所对自身未依法履职的被动纠错,也是其对受害人相关信息公开申请的高度重视。 2020年1月4日,观音山派出所收到鉴定意见书的次日即通知受害人代表到所里,办案民警仅将鉴定结论作宣读告知,受害人代表再三要求也不给复印件。理由是,请示领导称鉴定意见书不能复制给受害人,也不可拍照;又说为保护受鉴定者隐私不得复制,只能由律师调阅。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九十七条规定:“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受害人无奈,依法分别向崇川分局和观音山派出所申请公开《司法鉴定意见书》信息并邮寄送达,未曾奢望观音山派出所给受害人“特快专递”,足见“重视”程度!但再快也远超法定“五日内”要求而公然违法了! 从受害人上门索要不给到派两民警上门“专递”,姑且不论浪费有限行政资源尤在疫情严峻之时。这种“蜡烛不点不亮”式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机关对法条明文规定全然不知,还是司法鉴定意见另有“难言之隐”?若是前者,其行政行为如“瞎子算命”,势必有法不依甚至滥用职权;在通读鉴定意见书之后,另有隐情的可能陡增!另,受害人曾多次追问案情,承办民警均告知2018年9月21日做的鉴定并承诺收到结论第一时间通知,可实际鉴定时间是2019年9月4日,相差近一年之久,对此能否作合理解释? 相较于派出所行政不作为,崇川区观音山街道办的行为未免太过以致乱作为!其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书》(观办发【2020】15号)可见一斑。这种体现基层政府乱作为的红头文件,能说不是一种对权利人心理层面形成强制的“软暴力”? 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都是权力任性所致,是行政管理与社会治理中的毒瘤,为真正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会侵蚀执政根基。彻底铲除毒瘤、根治欺上瞒下之官场顽疾,唯有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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