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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者签约后反悔,中介要分二成违约金,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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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7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房屋买卖双方通过中介签下合同,此后卖家反悔,其向买家给付违约金时,中介却提出要拿20%的违约金“分成”。记者26日从崇川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为此前三方签订的合同加重了守约方的负担,侵害其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今年5月,邱女士通过中介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及车库卖给王先生,双方在某中介服务部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买方支付12000元给中介作为佣金;若卖方违约,双倍赔偿定金(含定金),其中80%归买方,20%归中介方。

合同签订后,王先生支付5万元定金给邱女士。其表示,待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后,再支付中介费。此后,邱女士却反悔了,表示不想卖房屋,她与王先生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包括原购房定金在内的10万元给王先生。中介得知后“不干”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双倍返还定金中的20%即2万元应归其所有,为此告到了法院。

崇川法院审理认为,邱女士、王先生及中介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实际上是集居间服务与买卖一体的三方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房地产买卖中一方违约,另一方享有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的权利,中介方作为居间方,不应享有追究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就涉案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法院认为,该合同系中介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约定本质上加重了作为守约方买方的责任,应属无效。房屋买卖的居间行为除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外,还应包括后续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房屋过户交接、税费缴纳等一系列事项,故中介服务费应与上述中介服务内容相对应。

鉴于案涉买卖合同未实际履行完毕,法院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公平原则以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酌定支持中介方收取中介费1万元。

来源:南通发布

南通0
发表于 2019-12-27 10:49 来自手机微信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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