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听众浦女士12月23日向《交广双声道》节目反映, 南通港闸区人民法院在判决她和她老公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将二人拉入失信人员名单,5天后,法院又将二人从全国失信名单拉出,这样的操作浦女士一直并不知情。
最近年关,浦女士的几笔信用贷款全部被拒,她才发现自己是曾经失信人!
浦女士多次与港闸区人民法院交涉,法院拒绝为她消除失信人记录历史痕迹。
2019年3月28日,南通港闸区人民法院2019苏0611判决 “原告无法证明浦女士应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该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浦女士不应承担这起案件的任何责任。
8月19日,原告申请执行,南通港闸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上,又将浦女士等二人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15日之内,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可见,港闸区人民法院追加浦女士等二人为被执行人是有法律依据的。
浦女士等二人追加为被执行人后,如果没有规定期限内履行赔偿责任,港闸区人民法院是可以将浦女士等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但奇怪的是,
港闸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情况说明与上述裁定
自相矛盾:
港闸区人民法院的情况说明表示,
浦女士等二人
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
也不是失信人员和限制高消费人员。
那么,浦女士等二人到底是
为什么上了失信人员名单?
12月23日,《交广双声道》节目现场连线了南通港闸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 保建军 。他介绍,在法院追加浦女士等二人为被执行人之后,二人没有在15天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所以就把他们上传到了全国失信人员名单中。随后,他开始质疑节目直播的做法:
浦女士等二人是否应该被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这需要法院给予合理的解释。
既然是合理合法的解释,在哪说,对谁说都是可以公开的,没有什么必要藏着掖着。
媒体的直播只是为了还原真相。
12月24日,港闸区人民法院给江苏交通广播网回复称,浦女士等二人没有在规定时间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称,浦女士等二人如果有异议,应在9月15日(8月31日收到后15日应为9月15日)之前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保法官于9月16日和17日、18日连续查询系统,发现没有收到异议之诉,所以在9月19日将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但事实上,浦女士在规定期限内(9月13日)已经寄出了执行异议之诉。
浦女士提供了快递单号,在9月13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在当天寄出,快递单显示9月14日被他人签收。
浦女士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日期是9月15日之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
并且,9月19日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给浦女士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表明本院已经收到了浦女士的执行异议之诉,并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
但令人不能理解的是,就在港闸区人民法院表示浦女士的执行异议之诉符合条件的同一天,9月19日,港闸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保建军将二人拉入了失信人员名单。
一天之内,港闸区人民法院又做出了两个自相矛盾的决定。
对此,港闸区人民法院是这么回应的:
一、经查系浦女士邮寄执行异议之诉的快递时间超时导致,
二、承办人保法官将浦女士和她老公作为被执行人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也偏快,的确不够慎重,但知晓浦女士提异议后第一时间予以了屏蔽。
三、根据法院内部规定,干警接受采访,必须经院政治部同意。所以承办人保法官在直播时,的确存在情绪问题,特向相关听众致歉。
法院将浦女士等二人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原因,归咎于快递太慢和法官偏快!
从目前调查来看,港闸区人民法院出了执行裁定,后又出了情况说明认为自己的执行裁定内容不对!法院认可浦女士执行异议符合条件,但当天又给二人拉进了失信人员名单!两次自相矛盾!如何解释?这难道仅仅是“工作偏快,不够慎重”?
一位公民,是不是被执行人,是不是该被纳入失信人员和限制高消费人员,应该有严谨的司法精神,有严格的司法流程,有具体的工作要求。
面对媒体,港闸区人民法院给出的说法是“偏快,不够慎重!”
而且并没有解释拉入失信名单是否违规!并没有回答是否可以将浦女士等二人消除失信人员历史痕迹!
“偏快,不够慎重”这样主管的回复,不是基层法院应具有的严谨态度!
一、为何将浦女士等二人拉入失信人名单,这是否符合程序规定?
二、浦女士等二人的失信人历史痕迹能否消除?
12月25日下午,南通港闸区人民法院办研室表示,不会再就媒体提出的这两点疑问,做任何回复。
媒体的疑问或许可以不回复,
但是老百姓的问题必须解决!
来源:江苏交通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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