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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提醒2019年29期】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给婚外第三者, 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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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9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案情简介盛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刘某在婚后与李某曾在2017年4月至6月期间共同生活。与刘某交往期间,李某明知刘某与盛某系夫妻关系且已生育。交往期间,刘某通过其银行卡分别于2016年12月22日转账支付10万元、2017年1月24日转账支付2万元、1月25日转账支付10万元、2月6日转账支付5000元、7月7日转账支付9900元,并于2016年12月22日通过支付宝转账1万元,合计244900元。上述款项均支付至李某银行账户。此外,自2016年11月6日至2017年7月9日期间,刘某还多次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及微信支付的方式,另行为李某支付19447.41元款项。
盛某与李某在庭审中一致认可,李某曾在2016年12月份因刘某的原因堕胎。盛某自认,李某向其归还了人民币10万元。盛某还主张刘某在李某归还10万元后,又向其支付过23000元,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被告刘某转账给被告李某款项,有证据予以证明的部分合计264347.41元。原告盛某、被告刘某一致认为系赠与,在本案无证据证明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前提下,本院认定系赠与。刘某赠与李某大额财物,显然不是因为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更未经妻子盛某的同意,侵犯了盛某的财产权益。被告李某明知被告刘某有配偶而与其发生婚外性关系、婚外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有违公序良俗法律原则,损害社会共同利益,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被告刘某赠与李某财产的行为无效。原告盛某与被告李某在庭审中一致认可,被告李某曾在2016年12月份因刘某的原因堕胎。被告李某在与刘某交往期间,其身体可能受到一定的损害,二人共同生活期间也应存在一定的共同消费支出。原告盛某自愿在本案中根据实际情况对有证据证明的转账资金相应权利予以放弃,应理解为已经客观考量了被告李某的损害以及与刘某共同生活期间的正常开支,本院予以准许。对于有证据证明的其他大额转账款项244900元,在扣除被告李某已实际返还的10万元后,剩余款项144900元,被告李某应当立即返还给原告盛某。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某于2016年12月22日至2017年7月7日期间赠与被告李某244900元款项的行为无效。
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盛某返还被告刘某赠与的款项1449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24元,由被告李某负担1768元,原告盛某负担256元(被告负担部分诉讼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来源:信合企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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