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滨论坛

点击扫描二维码

查看: 86758|回复: 0

一公司总承包启东某楼盘发生多起经济纠纷!启东法院这么判···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9-12-19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2011年7月,英雄公司总承包启东某楼盘主体及配套土建、安装工程。同年9月,该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某建设公司施工,双方约定建设公司上交工程结算总价6%的管理费给英雄公司,平时按进账额的比例上交,剩余的工程竣工验收后半年内付清。后该工程由建设公司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并通过了竣工验收。工程经结算总造价2.22亿余元。

2013年12月31日前,工程进度款由业主支付给英雄公司,英雄公司扣除管理费后支付给建设公司,英雄公司期间收取管理费757万余元。此后因英雄公司发生多起经济纠纷,工程款由业主直接支付给建设公司。

建设公司认为关于管理费的约定无效,英雄公司收取管理费无法律依据,应当返还。英雄公司抗辩称尚未收取的管理费建设公司应当支付。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管理费系违法所得,有别于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情形,依法不予以保护,英雄公司已收取的管理费,属非法债务,建设公司主张返还无法律依据;英雄公司尚未收取的管理费,主张计取无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了建设公司关于返还已收取的管理费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建筑施工过程中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建筑工程施工的发承包活动,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埋下隐患。本案的判决从探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立法目的出发,阐释了管理费属于违法所得,法律不予保护的司法理念,对类似纠纷树立了正确的裁判规则和积极的价值引领。(启民宣)


来源:启东法院发布

南通0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无图版|站务联系 | 商务合作 | 平台公约

信息产业部备案:苏ICP备05014191号-1 经营性ICP许可证:苏B2-20110445 苏公网安备 32060202000307号 © 2001-2019 0513.org All Right Reserved.

投诉争议 技术支持:第一互联 GMT+8, 2025-12-25 20:14 , Processed in 0.159881 second(s), 13 queries , MemCache On. 站点统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