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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闸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 有意思的案子
如东一位蒋女士 将丈夫的一名女同事佘某 告上了法庭
蒋女士说 自己丈夫送了38万给对方 自家的钱 怎么能随便地送给别人呢? 她认为这个赠与行为是无效的 钱应该退回
被告佘某和原告蒋女士的丈夫
是什么关系呢? 根据被告代理人的描述 大概是这么回事
原告丈夫沈某某在上海开了一家建筑工程公司,有时候喜欢到KTV玩玩,而被告佘某是KTV 服务员 ,两个人是老乡,慢慢熟悉了。2016年,沈某提出让被告佘某到自己公司工作。 被告代理人:
2016年底,第三人(沈某某)提出,要求答辩人(佘某某)跟其工作,主要负责开车,业务公关,陪同洽谈建筑工程承包业务,且口头约定月薪一万元的工资日常消费报销,做得好年底还有奖金。 不过 原告蒋女士一方认为 两!人!关!系!不!寻!常! 给的钱的性质 不是工资奖金这么简单
据蒋女士调查 从2016年到今年2月份为止 沈某某向被告佘某姐姐的账户 汇了4 次款 一 共38 万元 佘某用这笔钱还了房贷 今年 10 月 蒋女士知道了这件事 非常震惊! 她打算用法律途径把钱要回来
原告代理人:
该行为应该认定为无效,作为受赠人的被告(佘某某),应当将赠与财产38万元,以及产生的利息返还给原告,为此,根据《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了诉讼。
蒋女士认为
没有任何证据证明 佘某是丈夫公司的员工 月薪也只是口头约定 所以这笔钱应该是属于赠与 自己有权要回这笔钱 而被告这一方一口咬定:这就是工资 被告代理人:
沈某某承诺答辩人(佘某某)的薪资收入,一般都是在年底或者年初兑现,2018年2月14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九,第三人(沈某某)支付给答辩人(佘某某) 15 万元,系答辩人2017年全年工资工作薪酬及奖金。
蒋女士丈夫 把钱打到被告姐姐的账户上 那为什么不起诉被告佘某姐姐呢?
原来 沈某某迫于家庭压力 也在上海和佘某姐姐打过官司 打算把钱要回来 只是 那场官司他输了
第三人代理人:
2019年(沈某某)为了索要这个款项,在索要不成的情况下,沈某某向法院起诉,由于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跟本案的被告之间有书面上的联系,因此没有办法,只能是以被告的姐姐作为不当得利的被告予以起诉,那么经过宝山法院的开庭查明,最终确认案涉的38万元,实际收款人是本案的被告,并不存在一个不当得利的情形,因此驳回了第三人(沈某某)的起诉。
38万! 到底是赠与? 还是支付的工资呢?
法院还在结合相关证据调查 择日宣判
来源:总而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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