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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快讯] 南通创新执法手段,沿海千余“浮子筏”销声匿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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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5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我市沿海各地海上查处、陆地捣窝、港口起吊多管齐下,将打击涉渔“浮子筏”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有机结合,按照“中国渔政·亮剑2019”系列专项执法行动要求,周密部署、联合联动、重拳出击,一度云集我市沿海的千余非法“浮子筏”已销声匿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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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我市共捣毁陆上非法“浮子筏”制造窝点4个,整治“浮子筏”1421艘、快艇74艘,办理“两法衔接”案件29起。其中,查扣浮子筏51艘、快艇12艘,拆解浮子筏837艘、快艇24艘,劝离驱离浮子筏533艘、快艇38艘,存量非法“浮子筏”比集中整治前减少95%以上。

“浮子筏”没有船用通导系统、灯光和消防等安全设备,自身抗风险能力弱,安全隐患极大。部分“浮子筏”主与黑恶势力勾结,用“绝户网”偷捕,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扰乱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一张“浮子筏”制作成本几万到十多万不等,靠冬春两季捕捞鳗鱼苗,即可获利数十万。暴利诱惑下,江苏沿海不法人员铤而走险,规模聚集,启东等地已成尾大不掉之势。

   对此,我市沿海各地创新执法手段,由海上巡航执法为主,向“海上查处+陆上捣窝+渔港起吊”有机结合转变,将渔港作为执法监管的“主战场”,全面推进“依港管船管人管安全管渔获物”,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努力实现渔政执法资源最优化,“浮子筏”清理整治效果最大化。

在市政府主导下,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方案,多次组织“浮子筏”专项整治交叉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形成通报印发沿海县(市、区)政府,提出整治建议和要求。各县(市、区)成立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整合公安、农业农村、水务、海事、市场监管等部门执法力量,清理取缔沿海港口“浮子筏”长期停靠点,力求釜底抽薪。

针对流窜靠泊、逃避打击的“浮子筏游击队”,市渔政监督支队多次与启东、通州湾联合执法,彻底端掉通州湾和如东交界处“浮子筏”停泊老窝“十八贯”,一举清理外市“浮子筏”近百艘。海门农业农村局渔政员俞华康牢记保护海洋的初心和使命,深夜带领执法人员在海门港内持续追踪一偷捕“浮子筏”,强行跳帮致自己右侧胫骨骨折,仍忍着剧痛成功控制当事人、移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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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浮子筏”专项整治的“百日行动”中, 我市对涉渔“浮子筏”摸排统计,重点找准“浮子筏”集中停泊地,摸清涉渔“浮子筏”整体数量规模,进而开展联合专项执法行动,形成了“浮子筏”执法的南通模式,被中国渔政在全国沿海推广。为形成露头就打、高压严管态势,我市还畅通举报渠道,发展渔民监督员,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等形式,拓宽工作信息收集渠道。

  启东市约有浮子筏有730艘,数量居南通一半以上,涉及到吕四港镇等9个区镇,从业人员达2000多人,其中,赣榆、响水一带的渔农民,已拖家带口,在港口两侧搭棚定居。启东铁腕整治,取得了关键战役的胜利。截至12月9日,启东市拆解浮子筏720艘,自行上岸处理294艘。在法制攻心和政策宣讲的双重压力下,许多“浮子筏”主幡然悔悟,自行拆解。启东东海镇的浮子筏主老沈原先靠使用浮子筏捕捞鳗鱼苗谋生,镇村干部多次上门,晓以利害,老沈终于拆解了自家的浮子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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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不少“浮子筏”从沿海“转战”内河中的新情况,各地又将巡查范围扩大至内河。对当前暂允许存在的1100多艘辅助养殖和捕捞类浮子筏,进行全面梳理,严格总量控制并进行统一标识、编号、备案,纳入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


采访手记:
让“浮子筏”成为“过街老鼠”


非法“浮子筏”是污染海洋的“毒瘤”,安全生产的“炸弹”,破坏海洋生态和生产秩序的“黑手”,为害南通及江苏沿海数十年,痼疾难治。怎样打破“一打就撤、一松又起”的循环,力戒反弹回潮,求得长治久安?固化“浮子筏”整治联动机制,让其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真正形成监管合力,势在必行。

重拳出击,组织规模“战役”,打掉集聚部分沿海港口的非法“浮子筏”,是养护和修复渔业资源、实现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的治本方略,这仅仅“浮子筏”专项整治漫长征程的第一步,也是至关重要的良好起步。此次战役中,沿海镇园区“浮子筏”整治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农业农村、公安、水利、城管、海事等部门执法力量全面统筹,沿海及港口水域范围内的非法“浮子筏”全面清理,“陆上无浮子筏非法建造,港口无浮子筏非法集聚,海上无浮子筏非法捕捞”目标全面实现。

历史的经验证明,“浮子筏”整治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筏子虽小,整治却需要多地、多部门、多层级联动。各地尽管成立了由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作小组,并对沿海镇(园区)和相关部门进行了明确分工,但在实施过程中,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未能履职到位的空白依然存在。党委、政府必须时刻绷紧联动执法这根弦,功在平时,重在日常,致力形成“露头就打”的侦察、追踪、上岸、拆解、接访、安置一条龙常态化执法体系。同时,市纪委、监委应进一步实施效能监察,严打“浮子筏”保护伞,扎牢管理制度的“篱笆”。

面对海警部门管理禁渔区线外、地方渔政执法机构管理禁渔区线内的管理新形势,渔港将成为今后我市渔业管理主战场。我市还应从“渔港—渔船—渔场”入手,依港治筏,依港管船、管人、管资源、管安全,积极推行渔港“港长制”,建立县(市)、镇两级渔港港长体系,并由县(市)级党委政府领导担任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的港长,以根治“浮子筏”和渔船渔港综合管理改革的新成效,推动南通“经略海洋”迈上新征程。

链接:
捕捞浮子筏的“罪与罚”


捕捞浮子筏不断蔓延,目前处于“三无”状态,即建造无证、作业无证、管理无效,与国家 “捕捞零增长”、“减船转产” 的要求背道而驰。专家列出“四宗罪”。

——非法制造。浮子筏建造无建造证、建造者无操作证、建造场所无资质证、筏体无名无号、安全及性能无检测,业主无组织。

——非法捕捞。《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违反政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中日、中韩等渔业协定相继生效,大批渔船退出外海、进入近海,渔业资源压力骤增。农业部实施减船转产,捕捞浮子筏却日益蔓延。

——危害秩序。《渔业法》对持证捕捞渔船有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捕捞浮子筏无所顾忌,加剧作业渔场矛盾;诱惑持证渔船违法作业;侵占持证渔船的合法捕捞权益;衍生电捕、底扒网等非法工具捕捞。
(南通发布)
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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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5 19:28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陕西
这种事儿还有脸宣传,无人机一拍一清二楚,是不是告诉大家我这么多年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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