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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司机在驾车过程中突然变更车道通行时,往往疏于观察不能注意避让所借道路的车辆,由此酿成突发意外事故。今天(12日),记者从南通警方获悉,此前发生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的一起致人死亡交通事故,极具典型意义,再次为借道通行车辆文明和安全驾驶敲响了警钟。
警方披露,这起事故发生于今年7月4日早上9时22分,事发地点位于南通开发区东方大道星湖大道北侧路段。涉事驾驶员一位是家住开发区的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司机朱某,事发时驾驶车辆牌号为“苏FG3947”;另一位涉事驾驶员张某家住通州区,事发时驾驶“苏FVA148”重型仓栅式货车。
值得注意的是,东方大道为分车分向式道路,事发路段呈南北走向,道路中间由花圃隔离,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由护栏分隔,沥青质路面,事故发生时路面潮湿。
事故发生后,消防员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紧急参与救援。
警方介绍,事发当日上午,“苏FVA148”货车由北向南行驶时,车前左部碰撞前方同方向行驶、并向右变更车道的“苏FG3947”车后右部,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者司机张某当场受伤,后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结合事故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检验报告、鉴定文书、视听资料等证据,民警调查证实:朱某驾车变更车道时未让本车道内的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因素;张某驾车行驶中遇情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因素。据此,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这起事件的发生,极具典型意义,在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中很有启示和借鉴作用,”一位调查人员再三提醒,“此类借道通行事故时有发生。我们必须提醒的是,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开车必须时刻不忘交规。”
新闻多看点丨警方介绍事故处理中所涉法律依据
这起本不复杂的交通肇事案件,警方认定的依据是什么?今天下午,记者针对处理这起交通肇事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追访。
调查人员介绍,在这起案件中,司机朱师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而另一位司机张师傅的行为,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经过警方调查,在形成一系列完备证据的基础上,调查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作出朱师傅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师傅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来源: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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