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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港港] 南通人为建房拉了根绳子,结果赔了3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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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9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农村建房的时候,
不少人为干活方便
会随手牵根绳子,搭根电线
但家住启东的潘某
因为这个举动,赔了整整36万……

2018年7月15日早上7点多,七旬老人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吕四港镇菜园村三十组路段时,被一根横跨道路的绳子割到喉咙,倒地昏迷不醒,之后被送往医院急救,共住院100多天,花去医药费13万多。经公安机关查实,肇事的绳索为被告潘某因修建房屋在道路上自行拉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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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吕四中队民警  姜政:当事人潘某未经许可,在道路上擅自拉起绳子,从事非道路交通活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未经许可,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道路交通活动”的规定,最后认定,潘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高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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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高某的伤情已构成四级伤残,高某向法庭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6万多。

近日,启东人民法院吕四法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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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人民法院吕四法庭庭长  吴启飞:法院在审核了事故认定书之后,认为公安机关的认定程序合法,主体适合,可以作为立案依据,最终结合事故认定责任书以及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定被告潘某承担该起事故的70%的赔偿责任。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原告高某在本起事故中受伤,有权向被告潘某主张相应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潘某向原告赔偿360600元。

在生活中,为了一己之便,私自占用路面,进行非交通运输活动的行为时有发生,殊不知这样做隐藏着严重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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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明确规定:
未经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运输活动

本案的被告正是在道路上私自牵拉绳索,导致他现在面临着巨额的赔偿,类似的事故在现实生活中并不罕见,许多人在道路上晒谷子,晾鱼网,这样不仅阻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也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最终也要承担巨额的赔偿。
来源:城市日历南通0
匿名
发表于 2019-12-9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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