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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减肥胶囊里掺入违禁成分,7人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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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5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明知国家有禁令,还生产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胶囊,并大量对外销售牟利。5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人宗某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202万元;被告人杨某、刘某等其余6名被告人也分别获刑,并处不等罚金。

  2016年10月,宗某开始负责经营南通闰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香港闰茉国际有限公司、香港佰安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三家公司主要销售“纤丽美”“丽孜魅”“上古草本”商标的减肥用药。刘某协助宗某在公司负责微信推广及销售。

  为提高减肥胶囊的销量,2017年3月份开始,宗某、刘某在明知国家禁止在食品、药品中添加“西布曲明”成分的情况下,仍多次从他人处购买大量“西布曲明”原料药粉,并委托被告人杨某等5人加工生产含“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胶囊。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宗某销售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胶囊的非法所得共计202万余元,其中伙同刘某销售的非法所得共计33万余元;其余人员生产销售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胶囊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宗某等七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七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同时,法院还判令7名被告人共同支付其所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125万余元;责令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发出消费警示;判令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药品、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杨某、刘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据了解,“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具有兴奋、抑食等作用,食用后可能引起血压升高、心率加快、厌食、失眠、肝功能异常等危害严重的副作用。我国自2010年10月起,即已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同时将其列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然而,在各类保健品、减肥食品中,违法添加西布曲明的情况仍屡见不鲜。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最基本的民生。”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顾峰峰提醒,生产者和经营者要高度重视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问题,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公布的许可名录,加强内部监督与管理,保证食品原料和添加剂符合法律规定。

来源:南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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