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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20岁男子陆某约上两名未成年男孩去酒吧喝酒,一起将前来赴约的未成年女孩金某灌醉,并趁金某醉酒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事毕又唆使他人待会儿也要“上”。4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主犯陆某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今年20岁的陆某在海门一家酒店当厨师,小叶、小章则在该酒店做服务员。三人兴趣相投,很聊得来,常常聚在一起吃饭喝酒。 今年2月的一天临下班,陆某从身上掏出6只套,让小叶、小章当晚叫点小姑娘出来,预谋把人灌醉后和小姑娘发生性关系。小叶、小章答应了。在酒吧,小叶先联系了一个女孩,但女孩是和男友一起来的,没坐多久就走了。后小章又联系到一个女孩,该女孩落座后说自己不能喝酒。就在陆某觉得扫兴之时,小叶联系到一个姓金的女孩。 金某到来后,三人轮流向其敬酒。不一会儿,金某就醉了,还发酒疯主动要酒喝。三人一起喝到凌晨三四点才罢休,而此时金某已经烂醉如泥。见“时机成熟”,三人架着金某到附近一家宾馆开了房。 一进房间,陆某就趁着金某醉酒不醒之际,迫不及待的与她发生了性关系,小叶、小章则在一旁抽烟聊天。事毕,小叶也上前欲和金某发生性关系,陆某见状主动向他提供了套,并唆使小章待会儿也要上,但被小章明确拒绝。 在小叶与金某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金某突然醒来后强烈反抗,小叶未能最后得逞。后经检测,金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另查明,案发时被害人金某已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 海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轮流趁未成年少女金某醉酒之际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属轮奸。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陆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提议、准备套,唆使小叶、小章寻找犯罪对象,并对金某实施强奸,后又让小叶与金某轮流发生性关系,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法院遂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12年。 被告人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连线法官■ 轮奸的起点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我国刑法中,轮奸属于情节加重犯,即只有在强奸过程中具有轮奸情节的才构成情节加重犯。”本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杜开林介绍,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2人以上轮奸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陆某违背妇女意志,伙同他人共谋将被害人金某灌醉,后强行与金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属轮奸;同时,被告人陆某作为成年人,唆使未成年人实施性犯罪,且犯罪对象亦为未成年人,依法应从重处罚,原判决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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